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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日期:2023-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怎样组成仲裁庭?

  答: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 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答: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答: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答: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答: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答: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执行。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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