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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出资人能要求对半分拆迁补偿款吗?

发布日期:2023-06-3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对半分全部拆迁补偿款,只能要求对半分针对建筑物本身的补偿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对半分全部拆迁补偿款,二审法院认为只能分割针对建筑物本身的补偿,而临迁费、奖励款这些都是针对村民身份的补偿,出资人是不能要求分割的。本案中地主方并未上诉,算是吃了亏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徐出资人是否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款及补偿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涉案《关于合作兴建住房协议》《合作兴建住房协议》在本案中被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由徐出资人负责投资费用,郭地主以土地作为投资条件,房屋建成后按约定比例分配使用。合同无效后,本应相互返还,如有其他损失或利益,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和享有。但是,本案中,徐出资人已支付的投资费用已经转化为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已不具备客观基础。基于本案具体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对徐出资人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可参照拆迁补偿款项中有关针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补偿予以认定。
依据《广州市黄某区某旧村改造方案》及《黄埔某社区旧村改造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计算表》,涉案建筑物被拆除后,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目前因涉案建筑物被拆除,郭地主所获货币补偿费用中,材料补偿费115082.01元及“住改商”一次性货币补偿88083.3元系针对建筑物本身的价值补偿,而搬迁费、临迁费及预约登记奖励、签约奖励、交楼奖励均系郭地主基于村民身份按照旧村改造方案可获补偿款项,与涉案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并无关联,故该部分款项不应纳入徐出资人的损失认定范围。经核算,一审法院判决郭地主向徐出资人支付赔偿款287515.65元,已超出上述材料补偿费115082.01元及“住改商”一次性货币补偿88083.3元总额的50%,郭地主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判决判令郭地主向徐出资人支付赔偿287515.65元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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