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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吗

发布日期:2020-07-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利息,有的判不支持利息。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支持利息。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支付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自其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物化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支付相应利息,但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占有该款项的法定孳息亦缺乏法律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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