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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发布日期:2023-07-21    作者:张晓晗律师

近期接到几个用户咨询,普遍在咨询的问题就是自己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现实中,一些媒体单位通过预先要求供稿人签订单方许可或转让著作权的声明,或者与聘用人员签订概括式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也是行之有效且被司法机关认可的方式。经过以上判断,如非单纯的时事新闻,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任何未经许可复制、抄袭、发表、传播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满足条件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或遭受行政处罚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的合理使用内容。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正确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范,应当要准确理解合理使用的涵义和立法目的。合理使用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的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可见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法律权益的情况下,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的约束,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通常有利于使作品的传播与使用、有助于借助现有的作品进行学习鼓励创作,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把握和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从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使用目的的正当性、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不当损害等,是否以商业为目的、是否为合理使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应该结合作品使用的整个客观情况予以判断。
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文章。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一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了原创作品的权益,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因此,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的新闻报道,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建议在转载时要获得原作者或版权持有人的许可,以避免法律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情况下,转载新闻报道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进行新闻评论、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在商业用途或其他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转载,则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果有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知识产权相关部门。


此类案件中,我们还是要关注到作品的性质,所以在相关文章下,可以关注到是否有禁止转载等内容,另外如果涉诉要积极寻求相关律师的帮助,比如查找相关内容进行积极应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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