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2019年7月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确保“一个不放过”。本案中,假药销售系通过网络进行,查处难。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药基本都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和司法机关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投入案件,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线索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共同会商案情,制定侦查方案,共同派员调查取证,朱某某到案后,根据朱某某的交代和网络销售痕迹,将涉网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同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告知被害人案件进展,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证据完善指控体系,确保庭审效果。首先,根据上游犯罪行为人朱某某犯罪团伙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较轻、希望从轻的心理状态综合考量,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三名被告人认识到只有认罪伏法才有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促使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确认上游犯罪行为人购买的药品均系假药。结合扣押药品的鉴定结论,证实整个销售链条的药品均为假药,通过下游犯罪行为人的聊天记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扣押账本等书证逐一厘清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除有个别被告人提出少量药品被其自用,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辩解,所有被告人均认罪伏判,无一上诉。
三是通过公益诉讼,综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某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经审查案件,探索性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将纳入消费公益金,用于某害群众的救助性赔付,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职业禁止令,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同时,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包括正规药店的监管力度。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采纳落实该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全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该案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写入2019年7月失信风险警示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药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某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诉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汪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飞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某、钱某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