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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专利权侵权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3-11-06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可以用于专利侵权抗辩。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
五种情形
情形(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情形(一)在专利侵权抗辩中一般称为权利用尽抗辩,权利用尽又称权利穷竭,是指权利人针对专利产品在行使了专利权、获得了收益之后,不得对该产品在市场上后续的流通、使用再次行使专利权。专利权一次用尽,不得反复行使。例如,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已经销售卖出的产品,被进行二次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使用的行为,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情形(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情形(二)在专利侵权抗辩中一般称为先用权抗辩,先用权抗辩一般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根据《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包括:(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第二,先用权人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根据《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第三,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情形(三)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情形(三)在专利侵权抗辩中一般称为临时过镜抗辩,临时过镜抗辩需要满足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其并不包括使用交通工具对专利产品进行转运,即从一个交通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工具的行为。
情形(四)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情形(四)在专利侵权抗辩中一般称为科学研究抗辩,那么,什么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和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情形(五)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情形(五)在专利侵权抗辩中一般称为Bolar例外抗辩,Bolar例外(Bolar exception)还可以称为Bolar豁免(Bolar exemption)。其中,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参考文献】
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指引/刘庆辉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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