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买卖邻酮,数量特别巨大,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2015年冬天,边某某(已另案判刑)与王某某结识并商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王某某负责提供部分原料、指导设备安装及生产、联系买家等,边某某负责提供厂房、设备、资金、组织人员生产等。2016年3月,边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租用山东省惠民县X镇一闲置厂房开始承建化工厂。其间,边某某与李某某商定,由李某某出资建厂生产,后期双方分红。同年3月至6月,李某某陆续出资25万余元,多次到工厂查看进度,并前往江苏省盐城市接送王某某。同年6月,李某某将生产出的800千克邻酮运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由边某某等人通过物流发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后边某某给李某某25.5万元现金。同年7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附近隐藏的车辆上查获邻酮373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邻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李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生产、买卖邻酮而积极参与投资建厂、接送人员等,生产、买卖邻酮共计约1173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影响,我国制毒物品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邻酮的案件。邻酮是合成羟亚胺的重要原料,而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涉邻酮数量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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