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有一些知识产权专业小思考
各位好久不见,近期不是在出差就是在备庭,没有及时更新公众号,非常抱歉!
今天被一篇文刷屏了,关于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通篇看了26页的判决书,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们坚持和信奉便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认为案件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仅代表我个人观点,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当然平衡社会价值也是其重要的一点。
本案是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起诉案由,核心在侵害作品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实务角度来说属于图片侵权的基本要素。在诉请中,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当然不曾想到原告律师是红圈所律师,可想优秀的案例对于专业律师的代表意义。)
那么案件核心点,首先则是这个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在原告主张涉案图片为美术作品,也提到了如果不构成美术作品亦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判决书中提到原告符合著作权中作品独创性的要点:1模型的选择;2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的输入;3相关生产参数……所以基于以上可以看出原告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凝结了智力劳动,其显然具有独创性……我认为存在问题,模型来源数据库,那么数据库中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是索引素材的时候也会构成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能否因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基于非法权利而后获得的AI图库中加上智慧成果是否善意就取得该图的著作权呢??
判决书用很多文字在论述“AI参数生成”,其实就想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附加在人力的智慧投入,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所以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所以就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所以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就因为鼓励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会不会太过宽泛,以后会不会所有人都这样去基于前人的图片作品加上人工智能工具,产生新的图片即可具有了著作权的权利??这点和利用软件独立创作图片完全不一样。
当然被告也没有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所提交的一些证据与本案核心争议点无关,只是在考虑后面的侵权赔偿金额。
本案中核心争议点:1图片是否构成作品;2构成何种类型作品;3.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4.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5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书在关于被告是否侵权行为中,引用竟然是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这个地方存在困惑,是否被告从网络检索获取?如何获取?被告答辩状中剃刀不能提供来源,那么就需要核实下具体网络上是否有类似的照片存在呢?
赔偿金额500元,基于一般图片侵权案的赔偿标的额,和批量图片维权的金差不多,金额这块倒不多,估计被告大概率也不会上诉。
但知识产权除了与时俱进外, 也需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秉承“对于问题应该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对此案件我觉得存在很多问题,期待有机会搞一次研讨会对相应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
目前也做过一些较为新颖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有些案件在传统法律范畴内会有些新的突破,所以在套用的内容请务必要衡量一些社会价值,此类案件会直接影响后面用AI生成图片后网络批量维权的一些“力量”,当然大家在使用图片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好啦~我们下次继续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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