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朱某某抢劫案轻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4-01-22 作者:周乃文律师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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