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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法理论中与补充责任有关理论研究

发布日期:2024-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 源于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1]。补充责任作为一种全新的责任形式, 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更具多样化。适用于解决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各类利益关系并占有一定的地位和研究价值, 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补充责任在我国逐步发展成解决债务债权纠纷等司法问题的合格方法。由于是一种全新的责任形态, 各方都没有对它进行系统研究整理, 在法律规定方面也不相统一。为了将民法理论中的补充责任进行全面化多层次的研究分析, 使分散见在各个角落的补充责任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 在系统性和适用性上实现统一, 最终补充完善民事责任体系, 从而构思出一整套合理高效的补充责任体制。此文笔者针对民法理论中与补充责任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法律公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运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希望对读者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和思考意义。

  关键词:补充责任; 民法理论; 适用探讨;

民法

  民事责任分类研究在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等传统民事责任形态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 研究领域的要求不断提高, 它们的研究性和可挖掘性减弱。相比较而言, 对于补充责任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的研究成为当下学术界、政法界探讨的热点和焦点。补充责任是由专业人员商定探讨出的一种全新的民事责任形式, 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各项权益, 它的产生主要是应用于解决责任顺序和责任之间的分担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侵权责任法》上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应将有关补充责任的相应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直接侵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处于“不同的责任层次或级别”的场合, 并将上述条款中的补充责任限制于“内部关系上的补充性”[2]。简而言之, 补充责任能够反映出我国民事责任体系正处在优化重组阶段, 其出现具有促进作用。另外, 在责任分担中, 如果主要责任人不明确无法承担责任时, 应该使位于第二顺序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样能够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而比按份责任更加灵活自如。补充责任人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决定了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这种人性化规定避免产生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 保证了社会和谐。另外, 补充责任的特定顺序性和补充说明是其闪光之处。

  一、补充责任基本理论概述

  多年以来, 有多位学者对补充责任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学者们的观点仅代表了个人观点, 也存在着弊端。笔者在借鉴前人经验后提出, 补充责任是指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相关人员彼此约定为基础, 在追责时, 假如主责任人不能及时偿还相应债务时, 补充责任人补足一定范围内的债务, 可向主责任人追加赔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具有多个责任人共存、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之间内部不划分份额、补充责任承担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均有联系、承担责任时具有一定顺序、法律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产生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这六方面的特点。从性质方面来看, 补充责任是一种牵连性、附条形、非完全性、形式性的民事责任。与连带责任相比较, 补充责任中有责任顺序, 由主责任人承担第一顺序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较, 诉讼规则和形式不相同, 在主负责人明确的条件下, 权利人不能先起诉补充负责人;与按份责任相比较, 关于追偿问题, 补充责任人可以基于终局责任, 享有对主责任人的追偿权。因此, 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是独一无二的, 在司法方面, 补充责任制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意义重大, 体现出了社会公平正义。另外, 补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损害分担机制的发展。可以通过相应保障机制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 推动相应产业的繁荣发展。是其他责任形态代替不了的, 应发掘补充责任的优越性, 并应用到我国的各类关系处理中。

  二、补充责任的分类研究探索

  关于补充责任的分类研究, 有相关学者提出了多种分类标准。以原因为分类标准可将补充责任分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和因合同行为产生的两类。其中, 因侵权行为原因产生的补充责任有中介机构的、因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三种类型。从补充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 补充责任可以分为监护性、侵权性、经营性、担保性四种类型。根据补充责任人有无责任构成度, 可分成过错补充责任和严格补充责任两种类型。从承担补充责任的财产范围来看, 也可分为无限补充责任和有限补充责任两类。以此类推,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的分类方式, 每一小类都可以划分成更小的类。分类研究不但可以作为规定及做法的总结, 也为更好地解决各类复杂的问题做出相应参考。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适当赔……这是一种监护性的补充责任[3]。除此之外, 笔者在此列举一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挂靠关系中的被挂靠企业承担的责任类型是什么?在挂靠关系中, 挂靠经营者借助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 被挂靠企业可以依此收取一定规格的管理费用。现当今, 规范挂靠行为的相关法律十分缺少, 因此, 民众要努力学习相关知识, 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补充责任研讨

  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谁主张, 谁举证”为原则。通常情况下, 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证明被告的所犯过错、因果关系、损失事实及违法行为。在《民法典》编纂中确定并统一补充责任的适用形态与规则, 统合散落于民商事规范中的补充责任, 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 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纷争[4]。也就是说, 由于侵权的原因使受害人上诉法院请求承担责任时, 首先受害人应该提供实时性、充分具体、可信度高的法律证据, 以此证明加害人对其实施了违法行为。有时受害人因无法举出切实的证据而只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既使好人得不到法律保证, 坏人逍遥法外, 又蔑视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准则。因此, 笔者表示可有几方面改进之处:在法院方面, 必须采取严格、客观、公正、有效的标准来检查证据、合理判断, 从而使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减轻;在搜寻证据方面, 不能只让受害人寻找证据, 因为受环境、时间、处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受害人可能无法找出适合的证据, 这时法官要行使调查证据的权力, 细心观察, 实地取证, 保证各项环节的无污染性;在维护审判结果公平方面, 受害人既要有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证据, 加害人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这样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 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营造和谐友好的公共环境。

  四、结语

  在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中, 补充责任是特殊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在不影响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前提下为了理顺主次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改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责任形式, 是民事责任细化优化的结果[5]。从理论到立法再到司法适用补充责任一直存在着褒贬不一的评价。针对我国实际情况, 笔者表示我国应将补充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做出统一规定, 完善法律法规, 确保司法公正, 促使法律制度朝着严密性、科学化、高透明的方向发展。应让民众对补充责任的相关概念、明显特征、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知识有明确深入的了解。仔细对现有法律文件进行总结整理,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补充责任进行分类。还要在司法实践上对补充责任给予明确的指引, 在实践中和程序上对补充责任进行全方位的考查和规定。在实践中, 学会总结法官在判定补充责任承担范围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关于程序执行, 要做到明确补充责任的诉讼结构形式, 学会运用相关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所述, 是对补充责任在民事理论中的探讨研究, 有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 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参考文献
  [1]陈清.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理论月刊, 2011 (09) :123-126.
  [2]李中原.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中外法学, 2014, 26 (03) :676-693.
  [3]宣瑄.论民法理论中补充责任的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 (01) :42-44+75.
  [4]肖建国, 宋春龙.民法上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 24 (02) :3-11+172.
  [5]黄龙.民事补充责任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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