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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策略

发布日期:202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无形资产, 在市场运作中极易受到侵犯。为了保障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性, 提出商业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策略, 主要包括注册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以期推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规范化和成熟化发展。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救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正逐步由国内贸易转向国外贸易或国际贸易, 市场的商业模式也逐渐多样化。在国家政策的驱动下,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新时期的一种新型营销和服务模式, 在企业中开始大量运作。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知识型社会的核心关键词, 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 是系列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集中许可。在产权边界不明、企业多元发展的今天, 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十分必要, 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商业特许经营概述
  
  (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含义
  
  商业特许经营是具有全球性质的商业服务模式, 它涵盖多个方面的知识理论和资源, 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影响策略、市场竞争等, 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商业特许经营一词最早源于西方的英文单词“franchising”, 意为特许和自由。到21世纪, 它是一种商业的营销与服务模式, 并被各国所广泛运用。然而, 目前国内外对这一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各国均有各自的见解。本研究所指的商业特许经营, 是依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所提出的相关内容而界定的, 是指具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上述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继而定期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综合。经营资源的实际拥有方称为特许人, 而允许被使用的经营者则称为被特许人。
  
  (二)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表现在针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换言之, 即特许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将自身所经营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这一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的, 也可以是有偿的。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也允许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均可以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进行转让, 但是, 前者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企业已注册形成的商标、标志、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它是商业特许经营这一营销服务模式得以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基础, 不仅为特许人带来经济收益, 还能够明显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与能力。反之, 若知识产权不存在,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就无法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 特许人需重视自身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 不同于简单的商业模式中所建立的双方利益互换经营, 而是依托自身知识产权进行转让从而在市场中正常运作, 它重视专有技术与企业品牌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在发生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时,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 将包含知识产权内容、如何归属、使用规则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然而, 面对目前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何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法律规范, 成为业界的主要研究与讨论对象。当前,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款, 归纳后主要包含这几方面: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双方的平等性、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条文也有很多, 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根据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保护条文, 主要从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这三个动态层面, 为商业特许经营中提供法律保护。
  
  二、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当事人所需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主要是指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附随义务, 包括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从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利益和秩序是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损失最小化, 对商业特许经营当事人来说, “防患于未然”与“救济于法律”更加倾向于“防患于未然”这项功能。因此, 从科学的角度建立一个行之有效事先预防体系, 即服务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知识产权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 而许可合同的签订则是后续经营工作所展开的依据基础, 签订双方不仅要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还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一) 特许人的权源保障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以一方切实拥有该知识产权为前提, 即特许人一定是欲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者与使用者, 只有这样, 在法律程序上各项交易内容才行之有效。当特许人提出知识产权转让时, 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要求;同时转让出去后, 自己对转让出去的知识产权具有权源保障和监督的合法正当性的义务。因此, 特许人只有清楚地了解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条文, 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运用法律知识, 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维护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例如, 在注册商标方面, 特许人承担商标的注册义务, 但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 承担注册商标义务的特许人一定是具备相应经营资源的企业, 而并未将商标进行注册的经营者则不能享有专有权。只有如此, 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已经取得专有权的特许人的合法收益, 提高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信任度。所以, 特许人需要严格的依照法律程序注册商标, 这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要求。同样, 在专利和企业标识等各方面经营资源, 也需要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注册, 以保证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严密性。
  
  (二) 被特许人的先合同或后合同义务
  
  知识产权合同成功签订, 双方都经过了谨慎而缜密的磋商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只要有一方对合同的条约不满意, 都可能导致合同签订失败。根据《合同法》, 合同双方均要明确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即被特许人需对事先知晓的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予以保密的先合同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签订成功, 双方都应对合同内容保密, 如若由于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要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此外, 商业特许经营具有一定的期限, 合同到期后, 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依旧存在, 而被特许人对该产权则已失效。在此情况下, 被特许人也要遵守合同事先所规定的义务, 即先合同义务。
  
  对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专利和商业机密来说, 合同签订后所附随的义务对当事人尤为重要。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中强制规定签订双方所要承担的义务, 它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 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存在, 签订双方对此不存有更改与拒绝的权利。因此, 如若双方在合同期间违反先前合同义务, 则构成了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更容易受到权利侵犯。在许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 以商标和企业标志侵权案例最为常见。
  
  近年来, 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被窃取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护难度逐渐加大。在商业特许经营期间, 能否有效地做好对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商业机密的防范, 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的法律保护
  
  每个企业要想区别于其他企业, 都需要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标志, 这也是与其他企业所服务的产品最为本质的不同。而商业特许经营的商标注册更是区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主要标识,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有重要意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转让知识产权, 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付费购买经营权的一个过程。特许人对商标这一经营资源进行转让的时候, 要明确地了解各项备案对后续工作的重要性。在法律上, 如若没有对商标进行备案, 工商机关可直接对该商标进行注销处理。此外, 在注册商标时, 要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走正常程序。当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将商标进行转让后, 依旧有权利对被特许人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品质等进行监督。
  
  除了商标这一经营资源以外, 企业标志也是经营资源中的主要代表。企业标志不仅包括门店设计、行业形象, 还涉及经营手册和企业商号等, 门店设计和行业形象是企业给顾客的第一印象, 它与企业的经营手册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号的保护在法律层次上容易与商标保护发生冲突, 这是因为其所属的管辖部分不同, 前者采用的是国家统一的审核注册制度, 后者则采用的是区级审核注册制度, 在涉及经营资源的保护上, 两者时常发生冲突。为此, 特许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 将自己的商号名称也注册为商标, 从而使自己的商号也拥有与商标一样严谨的法律维权途径, 以加大对商号的保护力度。
  
  (二)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专有技术一词最早源于西方,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它是经营资源方面的专有名词, 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专利保护权利。商业秘密则是为企业真正谋取利益的要素, 是具有实用性的商业消息。商业秘密不能对外公开, 经营者需对其谨慎保存、防止泄露。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具有商业秘密的所有特点。技术秘密是指专利技术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所形成的具有独自的一系列商业手段来谋取利益。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的特许人也可将其转让给被特许人, 从而特许人就有了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通过比较分析可发现, 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具有紧密的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不同。专有技术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转让, 而商业秘密则具有完全的保密性。当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受到非法盗取侵权时, 专有技术的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不及商业秘密侵权, 但并不能以此说明专利技术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对商业特许经营来说, 专利技术是其发展的基础, 因此, 无论是专利技术的保密还是商业秘密的保密,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要予以重视, 一但发生侵权秘密泄露问题, 务必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 内部与外部侵权的不同司法救济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 也就是特许人对所经营的知识产权有权利进行转让。在商业特许经营制度中, 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可在有效的法律合同上转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总体上, 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包含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预防、侵权行为发生中的过程保护、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补救等层面。
  
  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主要属于事先防范和过程保护, 而此处主要论述事后救济的注意要点, 即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发生了知识产权转让后合同违约, 或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在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 可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内容较为明确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而侵权行为则更具复杂性, 其发生可能同时涉及特许人、被特许人、第三方。发生内部侵权时, 涉事双方均拥有各自的法律条文准则, 可依照法律进行案件裁定。而外部侵权可能来自诸多不确定因素, 法律层次不会面面俱到。在发生外部侵权时,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内容, 由规定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而另一方则在诉讼提出之后做出全力帮助, 收集证据, 保障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
  
  四、结论
  
  一直以来,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营销与服务模式存在于市场中, 带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 随着我国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 知识产权转让作为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部分, 在其运行中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侵犯问题。
  
  本研究论述了法律层次上为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在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过程中, 虽然一些侵权问题难以避免, 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则能够被降低在最小范围。因此, 必须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保护, 包含事先预防、过程保护、事后救济, 积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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