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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人有资格起诉合伙纠纷吗?

发布日期:2024-02-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果隐名合伙人已经显名化就可以起诉,所谓显名化就是所有合伙人都知道其是合伙人并不持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黎某作为隐名合伙人,想起诉其他合伙人退还出资款。其他合伙人辩称其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名,不是合伙人,无权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的出资额由另一个合伙人代持,且合伙企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出资。黎某实际上也有参与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都知情,由此可见黎某在合伙人内部已经显名化,认定其有资格提起诉讼。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黎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陈某2、吴某、恩某实业主张黎某并非《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黎某并未在《股份合作协议书》签名,但其与陈某1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约定陈某1在《股份合作协议书》中的出资额260万元中的240万元系由黎某出资并委托陈某1持有,且恩某实业对黎某的出资240万元并由陈某1代为持有的事实出具了《确认函》,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黎某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事务,由此可见,不管是《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伙人,还是双方合伙经营的恩某实业,对黎某实际出资240万元参与合伙的事实是清楚的,黎某在合伙人内部已经显名化,其是《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作为合伙人主张权利并提起本案诉讼? 陈某2、吴某、恩某实业主张黎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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