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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具体应用

发布日期:2024-02-29    作者:张富乐律师

“两高三部”在先后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工作部署会中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四项原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妥推进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都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和适用原则,确保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对于相对轻罪的案件及一些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不大且案情明了,具备从宽条件的,要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涉案矛盾及时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决不能不加区分、简单一律从宽。对于案情复杂或者蕴藏着复杂因素的案件,不能简单化处理。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据、宽严得当。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避免片面从严、一味从宽两种错误倾向。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必须依法严惩。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谅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也要认真审查,具有前述严重情节的,严格依法处理。

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一方面要看罪行的严重程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则要依法从严掌握。另一方面要看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来决定从宽的具体幅度。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即便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没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认真审查、依法裁判,确保量刑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刑罚轻重,都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对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按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处理。同时,也要防止对本可定罪的案件,因办案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轻易作为疑案处理或者在量刑上留有余地,放纵犯罪分子。要注意把握被告人认罪对取证、举证、认证的影响,一方面,认罪口供是定案的直接证据,真实、自愿、合法的口供,可以大大增强内心确信;另一方面,也不能单靠口供,该补查的不补查,该把关的不把关,防止出现过分倚重口供定案的现象。

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基本保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关系没有变化,控辩审三方的职能配置和诉讼格局没有变化,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审查把关的职责要求没有变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仍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专属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属于程序职权,是否适当、是否采纳,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各级人民法院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审判程序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切实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发挥好刑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发挥好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一是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准确把握速裁、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避免一味从“简”求“快”。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北京、西安、青岛等地探索的全流程简化模式,天津、南京等地建立的“一步到庭”模式,都是有益尝试,各地法院可以互相借鉴学习,继续整合、探索完善,强化职能衔接,提升办案质效。要落实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关键证据进行审查核实,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依法应当转换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审理。

二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全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完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又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支持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保障被告人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协同有效发挥制度功能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改革启动以来,各地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解决工作难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如江苏、辽宁等地法院协调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意见,细化量刑建议形式、说理、调整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杭州、福清等地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提升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切实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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