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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4-01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另外,根据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对同一内容劳动合同约定比规章制度规定更严苛时,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无权请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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