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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发布日期:2015-11-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规章制度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上,究竟谁高谁低,哪个应优先适用,实践中观点并不统一,我国目前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时,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均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依据,均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或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应注意保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或约定的一致,避免相互冲突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管理的需要,约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约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冲突时,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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