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律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鉴定机构认定医疗机构

发布日期:2024-11-30    作者:李广成律师

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这是本律师为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经过参加医疗鉴定听证会并充分发表专业意见,最终,鉴定机构认定山西某医院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方陈述意见一、基本事实患者王某因胸闷、气短、乏力于2022年6月11日凌晨就诊于山西某医院急诊,当日下午入住该院心内科治疗,6月13日转入CCU(重症监护室),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于6月21日上午再次转入心内科,于6月30日再次转入CCU,并最终于7月2日不幸离世。二、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本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过错,正是这些过错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现将医方的主要医疗过错陈述如下:1、患者2022年6月11日入院后即被定为一级护理,6月13日被定为特级护理,6月21日患者从CCU转至8病区后,再被定为一级护理,医方应当每小时巡视患者,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认真监测患者生命体征,但是,在患者病情几乎天天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医方医务人员却一直未对其测量体温,未认真监测和注意其病情变化,直到6月25日晚上,医方才给患者进行了自转入该病区以后的第一次测量体温。很明显,医方未密切观察和关注患者病情变化,未认真监测患者各种生理指标,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2、患者于6月13日被诊断为Ⅰ型呼吸衰竭,但医方对如此重要的病情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只对患者予以鼻塞吸氧和复查血气,一直未请呼吸科会诊,也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致使患者的呼吸衰竭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改善,这也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和因素之一,医方未尽到基本的诊疗和注意义务,对于患者重要病情消极不作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3、2022年6月22日,家属发现患者尿液严重浑浊,好似泥灰混杂状,就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大夫和护士,并提出担心患者泌尿系感染或有其他问题,但大夫和护士均告知家属称,尿管能带半个月到一个月,不会感染的,泌尿系统不会有问题。6月24日,家属再次向大夫提出患者尿液很浑浊,担心有泌尿系感染,但大夫称“没事”。6月25日傍晚,患者突然全身发冷、哆嗦颤抖、脸色苍白、呼吸困难,家属赶紧找大夫急救,大夫让护士给患者测体温,结果显示患者体温达38.5度,说明患者很可能存在严重的感染,但大夫却在未进行任何化验和进一步检查确诊的情况下,就武断地按照“感冒”进行治疗。医方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导致误诊,延误了治疗时机,而且还加重了患者的心脏负担,存在明显过错。当晚,家属商量后认为,一定是泌尿系统或其他部位发生感染,未及时检查和对症治疗才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于是,当晚9点多找到主管大夫要求尽快化验患者尿液,大夫这才让护士开化验单,让患者第二天一早留尿检验。6月26日进行化验后,结果显示患者确系泌尿系感染。直到这时,医方才对患者拔除尿管,进行抗感染治疗。这充分说明,患者家属之前多次向大夫和护士提出患者尿液很浑浊,可能存在泌尿系感染的担心是完全正确的,但医方的大夫和护士对如此明显和重要的症状却一直未予重视,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导致患者病情被一再被耽误,加重了患者病情的不良发展和变化,医方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患者尿液严重浑浊等症状已表明其存在严重感染,而且家属多次就患者尿液浑浊可能存在泌尿系感染向大夫和护士进行告知和提醒,但大夫和护士一直未予重视,直到患者因为感染出现严重症状和后果时,医方医务人员才第一次为患者量体温,直到家属执意要求化验患者尿液时,医方才安排相关化验。医方不仅未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对患者病情置若罔闻,而且对患者家属的多次提醒和告知也视而不见,诊疗护理义务严重缺失,正是医方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的病情一再被耽搁和延误,医方存在明显重大过错。4、众所周知,留置导尿可能导致患者出现尿路感染,而患者从入院开始就插入导尿管留置导尿,对此,作为三甲医疗机构,医方应当定期更换尿管和尿袋,做好尿道口等部位的护理和清洗工作,密切观察导尿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避免患者出现尿路感染。但是,医方不仅未尽到上述诊疗、护理和注意义务,而且严重违反留置尿管护理规范,应有的护理措施基本缺失,导致患者泌尿系感染,使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加速了患者病情的急速不良发展,医方存在明显过错。5、尸检事项告知是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事项,严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之规定,也严重侵害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患方代表李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医方未密切观察和关注患者病情变化,未认真监测患者各种生理指标,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护理和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极度不重视、不负责任,未安排呼吸科会诊,严重违反留置尿管护理规范,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对家属的多次病情告知和提醒也置之不理,未及时进行相关检验,未及时予以对症治疗等诸多医疗过错行为,致使患者的病情一再被耽误、被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和不良发展,于6月30日再次转入CCU,并最终于7月2日不幸离世。据此,患方代表李广成律师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严重过错,正是由于医方的这些过错,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加速了患者病情的加重和不良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医方对此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各位鉴定专家明察秋毫,对本案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赵秀珍律师
山东青岛
王伟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