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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反思中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2006-09-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必然是对立的,必须由第三方工程师独立、公平、公正地执行合同。如今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工程合同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完全可以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互信互惠,以达合同共同目标。文章阐述了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这种发展趋势,并简介了2000悉尼奥运会的C21合同和香港工程合同的发展。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公平,而有些“公平”规则激化了矛盾冲突。

  关键词:工程合同; 合作伙伴关系; 国际; 发展; 趋势

  工程合同在建筑市场中占据中心地位,它体现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惯例,规范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决定了建设模式,领引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方向,因此工程合同范本的编制非同小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就是通过颁布FIDIC合同条件,规范了国际工程市场的规则和惯例。英国是现代工程合同的发源地,近年取得了许多新进展。本文探讨了部分英国法地区工程合同的发展情况,其余地区可见一斑。

  1 英国的工程合同

  1.1 JCT合同

  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1902年编制出版的《建筑合同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s 香港译“建筑标准合约”)是世界上第一部房屋工程标准合同,在英联邦地区有很大影响。该合同后来以1931年成立的“联合合同审理委员会”(JCT,Joint Contract Tribunal) 名义发行,因此一般称为“JCT合同”。JCT由8个机构组成,包括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咨询工程师协会、物业主联盟、专业承包商协会等。

  JCT合同实行建筑师和测量师的“双监理”,例如,建筑师审批工期索赔,测量师审批经济索赔。JCT合同有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工程量清单、承包商设计、总包、分包、管理承包等版本,最新版本为2005年的JCT05.JCT有一个2页纸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宪章”(Partnering Charter)。

  1.2 ICE合同和NEC合同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FIDIC合同的原型就是ICE合同。ICE合同只设工程师而不设测量师,于1945年发行第一版,最新版本为1999年第七版。参与编制的有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CECA)和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ACE)。

  ICE还编制了“新工程合同”(NEC,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主张从对立转向合作以实现合同目标,不设工程师但增加了争端裁定制度,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开创了以简洁语言撰写标准工程合同的先例。这些做法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1991年NEC发行试用版,1993年发行NEC1,1995年发行NEC2,2005年发行的NEC3合同家族达23种。NEC是组装式合同,有6个主选项A~F,次选项有20多个,例如X12—合作伙伴关系、X20—关键履约指标(各方合作缩短工期10%、节约水电20%、减少工伤50%,如此等等)。

  2 FIDIC合同的发展趋势

  1957年,FIDIC在ICE合同基础上编制出版了第一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历史上FIDIC一直强调工程师的独立、公正,1987年第四版红皮书还增加了“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第2.6款)。

  在ICE的NEC合同影响下,1995年FIDIC首次出版的橘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只设雇主代表而不设工程师,引入了里程碑付款方式和争端裁定委员会(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合同争端首先提交DAB作出决定,此后28天内一方可将其不满通知对方,然后将争端提交仲裁,否则DAB的决定将变成有约束力的终裁。目前,FIDIC 合同系列都设有DAB制度。

  1999年出版的FIDIC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的第1.1.2.6款明文规定工程师是雇主的人员,首次否定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并且取消了旧红皮书和旧黄皮书的“工程师要行为公正”条款。1999年首次出版的FIDIC绿皮书《简短合同格式》采用简洁语言编写,不设工程师。同年首次出版的FIDIC银皮书也不设工程师。

  3 澳洲合作伙伴战略的C21/GC21合同

  1992年,一个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揭露澳洲新南威尔斯州建筑业存在腐败、敌对、不守约、工程低于标准等情况。州政府决定彻底改革建筑业。

  最初,各方只签署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宪章,答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工作,避免争端,以达共同目标。1996年政府将无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伙伴关系提升为战略性的合作合同关系(Co-operative Contracting),并颁布了《建筑业行为规范》、《建筑业投标规范》、《C21施工合同》等一系列规范。合作合同关系有三大支柱:(1) 最佳行为承包商(Best Practice Contractors);(2) C21施工合同;(3) 全面的承包商履约报告制度。私人部门也采用这个安排建立合作伙伴战略联盟。

  政府建立了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被评为“最佳行为承包商”者有较多投标机会,并可比非最佳行为承包商报价高2%优先中标,合同担保金额还可减半。

  C21合同规定签约后14天内举行“开工讨论会”。项目团队(包括分包商、供应商、顾问)和最终用户、当地利益团体派代表出席,讨论如何合作达到合同目标,探讨创新机遇,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C21合同规定完工后21天内举行“收工讨论会”,总结经验,识别关键知识,巩固各方商业关系。

  项目履约评价指标有八类:沟通、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索赔、环境、合同关系(劳资和分包等),每类包含多个评价项,每项评价分五级:1-卓越、2-超过期望值、3-满足期望值、4-低于期望值、5-不合要求。

  C21合同规定每月召开“履约评价与监测例会”,项目团队成员及外邀人员出席。会议检查、讨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联合行动计划。与会者对联合履约的上述评价指标分别评分,综合出平均分。各月平均分标注在矩阵图上进行分析。发包人每3个月一次并在竣工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报告,分送政府各项目机构。每份履约报告都要与承包商讨论,附上其意见,承包商有权投诉其认为不公正的评价。

  政府以“最佳行为计划矩阵图”评价承包商履约水平。矩阵图划分为格,横座标为评估项目:用户聚焦、讨论会行为、管理行为、合作伙伴关系、质量管理、职业保健安全与康复、环境管理。竖座标为评定等级:发展阶段、建立阶段、持续改进阶段、最佳行为阶段。

  最佳行为承包商按工程价值分级。据2000年标准,一千万澳元以上工程,最佳行为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其余评估项目要达到最佳行为阶段;200~600万澳元工程,全部评估项目要达到持续改进阶段以上;如此等等。其它评估内容还有履约情况、投标记录、索赔处理、财力、执行规范等。承包商每年要向政府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不得低于工程价值7%以限制其承包金额。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承包商总部和工地,调查其过去3年的履约情况,并由一个委员会作出评定。政府还不断提高评定标准,促使承包商不断进步,例如1999年政府提高标准时有6个最佳行为承包商落榜。而承包商履约报告是监测承包商能否持续满足规范的制度,可令其丧失投标机会,甚至从政府工程名单除名。

  统计资料显示,C21合同可将造价超支控制在3%以内,多项指标都优于其它合同。1988年澳洲200年庆典,政府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造价两年超支了40%.类似情况发生在2000悉尼奥运会,建设规模更庞大,工程造价却保持平稳。新南威尔士州首府就是悉尼,而C21合同也是悉尼奥运会的产物。2000年政府工程中最佳行为承包商占29%,却承揽了70%政府工程。政府目标是最终只雇用最佳行为承包商。

  C21合同鼓励创新,不设工程师,采用里程碑或比例付款方式,设有沟通和预警机制以清除误会或谋算,写作简明清晰,在线版(www.c21.dpws.nsw.gov.au)条款附有注释和问答。C21合同适用100万澳元以上工程,另有小型工程合同、迷你型工程合同、分包合同和私人工程合同等版本。1999年C21合同发行第二版。

  2003年新南威尔斯州政府颁布第一版《GC21合同通用条件》并于2006年6月修订。GC21完善了C21.2005年政府以《采购行为规范》取代了有关规范,增多了评估项目,并规范了整个供应链的行为。

  1999年新南威尔斯州议会颁布了《建筑施工行业付款保障法案》。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等可将付款争端交给一位裁决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付款人必须5个工作日内执行,否则索赔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暂停施工、供料、服务。付款人有权申请法院复审,但争议金额必须保全。如双方对裁决人选不能达成一致,由政府授权机构指定一位裁决人。C21和GC21合同引入了该法案并将裁决人称为“估价师”。

  4 香港的工程合同

  香港工程合同以英国工程合同为基础,其中建筑工程合同参照JCT合同,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建筑分包合同也有测量师;其余工程合同参照 ICE合同系列,只设工程师。政府工程合同系列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工程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各类定期工程合同等,目前为1999版。

  1998年香港工务局聘请国际著名顾问杰西B.格罗夫(Jesse B. Grove III) 评估政府土木工程合同、设计与建造合同的1999版草案。格罗夫报告引言之后的正文第一句话是:“政府应远离‘独立工程师'概念,明确转向保留雇主的权威。”报告否定了测量师学会提出的“独立工程师”建议,并否定了“重新测量交付制度”(remeasurement delivery system)。格罗夫还认为政府工程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特别是场地风险。后来这两部合同未设立独立测量师。香港政府拥有大量各类测量师,例如工务局建筑署工料测量处。

  1999年香港发生连串“短桩”事件,两栋高层“短桩居屋”被拆除。此事引起社会震动。2000年1月香港工务局制订了“工务工程承建商表现指数制度”,评估承建商过去三年表现,低于55分者不能参加投标;房屋委员会也推出了“承建商表现评分制2000”。2000年4月董建华特首下令成立建造业检讨委员会;2001年1月委员会主席唐英年提交了著名的“唐报告”《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中文版172页)。报告认为香港建造业造价高于其它先进国家,工人训练不足,工程素质低,工地意外率高,存在贪污腐败、敌对、效率与效益低下等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彻底改革,并提出了109条改革建议,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为落实唐报告,香港成立了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下设六个工作组,带领建造业进行改革,并开始推行分判商和工人注册制度。香港建造商会要求会员签署《建造业改革承诺书》,对行为标准、道德、质量、安全、环境、雇佣与培训、生产效率、伙伴关系等作出承诺。政府工程开始推行合作伙伴关系,并实行承建商表现报告制度。承建商表现报告包括工艺、进度、安全、环保、组织建构、一般职责、行业意识、资源、设计、紧急事件处理等10个方面,由工程监理评估并填写报告,送发包人审核,录入工务局中央记录系统。表现不好的承建商给予暂停业务、降级、除名等处罚。经数年努力,2006年5月立法会三读通过了《建造业议会条例》,标志着香港建造业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香港私人房屋工程的“建筑标准合约”出版于1968年,以英国JCT63为范本并作了少量修改。由于业界习惯了该标准合约的判例包括英国JCT63的大量判例,因而缺乏改革动力,以至该标准合约使用了近40年,远远落后于世界潮流。在唐报告促进下,2005年4月香港终于发行了新版建筑标准合约。该标准合约继续设有建筑师和测量师,吸收了许多判例的原则,并响应了格罗夫报告和唐报告的部分建议,其策划机构JCC由香港建筑师学会、测量师学会、营造师学会组成。JCC已更名为JCWC (Joint Contracts Working Committee 联合合同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2005建筑标准合约。

  5 当前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

  5.1 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工程合同的首要问题是:谁可以进入合同?

  作为最大业主,政府运用其强大购买力改革建筑市场,建立公开、透明的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准许卓越承包商优先参加投标并以较高报价优先中标,激励承包商建立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以努力争取成为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这样建筑市场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转包挂靠、偷工减料等现象将绝迹。

  5.2 建立项目性合作伙伴关系

  项目各方建立共同目标和互信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统一指挥,协同工作,增强沟通,避免争端,以实现超常规的效率和效益并达到共赢。合同必须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条款必须简洁清晰,职责分明,尽可能避免发生对立和冲突。发现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马上协商解决。定期例会和中期评估报告是督促承包商持续进步并检讨履约表现和合作伙伴关系的机制。

  5.3 建立争端裁定委员会(DAB)制度

  合同双方协商失败时合作伙伴关系就面临危机,必须迅速解决争端以免陷入恶性循环。传统上由工程师作出决定,但工程师既当业主一方的运动员又当合同双方的裁判员,其角色既混乱又尴尬。假如由双方共同授权和付薪,这样的工程师应是独立公正的,但这不是工程师而是裁决人。DAB裁决人就是独立公正的既懂法律又懂技术并且是合同双方都信赖的资深专家。目前各国工程合同普遍引入了DAB之类的制度,传统三角模式“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正在转变为“业主—裁决人—承包商”。如将争端直接提交仲裁或诉讼,旷日持久的审理程序必然摧毁双方的合作关系。

  5.4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Milestone Payment)

  传统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月计量支付,竣工后再次重新计量。但中期计量花费了许多资源和时间,既无增值效应,也无助于工程进度,反而无端造成冲突。承包商总是千方百计多计量以便“早收钱”,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少计量以便“迟付款”,而实际上许多现场项目都难以合理准确地计量支付。承包商还普遍采用了“前高后低”报价法,抬高前期项目单价,以至前期工程付款远高于工程价值,结果还影响了后期工程进度。

  里程碑付款方式指:在网络图关键路线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进度里程碑作为合同分段目标和支付时间点。例如建筑主体结构每完成3层付款一次,如此这般制订分期付款表,各方合作共同努力达到各个里程碑目标。目前FIDIC 合同系列都有分期付款条款。香港2005建筑标准合约也增加了这种方式,以响应“唐报告”5.73~5.76款建议的“按进度里程付款方法”。而香港地铁和新机场等政府工程早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双方都准确地知道什么时候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此外,与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的JCT合同不同,美国建筑师协会的AIA合同只设建筑师而不设测量师,按工程完成比例支付进度款,不做中期计量,而我国惯例也是按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支付工程款。AIA施工合同通用条件于1911年出版,目前为第15版A201-1997.

  5.5 目标造价合同(Target Cost Contract)

  目标造价合同由双方合作共同控制造价,并共担造价风险。如造价超出合同目标(总价或单价),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超出的金额,反之,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省的金额。这种合同要求公开帐目,主要用于风险较大的工程,例如地下可能存在不利条件。NEC合同的主选项C、D就是目标总价合同和目标单价合同。

  5.6 项目合作伙伴关系合同PPC2000

  2000年英国咨询建筑师协会(ACA,Association of Consultant Architects) 出版的PPC2000《项目合作伙伴关系合同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of Project Partnering Contract)是世界上第一个多方工程合同,当事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裁决人、设计师、咨询师等。由于形成了一个有共同目标的项目团队,有利于群策群力,减少冲突,以达最佳项目效果。项目之初就开始风险管理一直到竣工,例如承包商、分包商要参与设计阶段的工作,以防设计失误或不合理而造成损失。PPC2000有许多新概念,例如核心组可作出决议。

  PPC2000是政府施工特别工作组1998年报告《反思施工》(Rethinking Construction)导致的成果,并事先在一系列住宅、办公楼、学校等试验项目中获得成功,被誉为“现代化施工合同”、“合作伙伴的全胜技和现代最佳实践”。此外还有SPC2000《项目合作伙伴关系专家合同标准格式》,用于加入专业分包商等项目伙伴。2005年ACA出版了TPC2005《定期合作伙伴关系合同标准格式》,用于定期工程和服务的采购。PPC2000已于2003年修订,它显示了设计-建造等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革新趋势。

  6 总结讨论

  综上所述,国际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是建立和发展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合同模式从“对抗型”和“敌对型”转向“合作型”,思维模式从“如何解决发生的问题”转向“如何合作实现合同目标”。

  早期一般采用非契约性合作伙伴关系,各方只签署无法律约束力的宪章或意向书。近年趋向于采用契约性合作伙伴关系,例如PPC2000和C21/GC21合同。

  我国工程合同的发展趋势是追求公平,例如电脑随机选择投标人甚至抽签授予合同,这就摧毁了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并且,我国工程合同范本及其风险分配往往以管理需要而不是国际惯例为准则,容易造成双方对立,因而需要强化独立工程师的作用甚至引入JCT的独立测量师,以便独立、公平、公正地执行合同。但越是追求公平,合同双方的对抗性就越强,而对抗性越强又越需要公平,以至陷入一种非理性循环。

  必须指出:JCT(Joint Contract Tribunal)有“联合合同特别法庭”之意,其本身是一个自治裁决机构,能保证JCT合同和“双监理”正常运作。我国法律制度与英国不同,如设立业主代表、工程总监、造价总监三驾马车,各自为政,令出多门,这只会乱上添乱。

  政府应促进工程合同双方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以建设和谐社会,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例如,要解决按月计量支付出现的问题,应推行里程碑付款方式,促使双方合作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规定由独立造价工程师“公平”计量支付,这只会激化矛盾而无助于解决问题。

  我国独有的巨额工程拖欠款问题足以证明我国建设双方极端对立和互相谋算,而结算价远高于合同价现象显示我国建筑业存在大量无效劳动和资源浪费并加剧了拖欠款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某一方。比方说,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欠佳或乱收费就容易发生住户拖欠管理费,此类情况不能以简单方法处理,也不能以一方不规范掩饰另一方不规范。促进合同双方建立和发展互信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提高效率、效益和履约水平,这是解决工程拖欠款的自然之道。

  合作伙伴关系最初出现于美国项目管理系统,近年来英国法地区已经后来居上。英国、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地区正在采用合作伙伴战略改革建筑市场。抛弃传统的“对抗型合同”、创新发展出合作伙伴型的工程合同将成为本世纪的国际潮流。中国工程合同正处于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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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部分参考文献地址

  一、澳洲C21施工合同在线版阅读地址://www.c21.dpws.nsw.gov.au/

  所有条款均有官方注释和问答等,在首页还可以浏览商业版本

  二、澳洲 GC21合同通用条件(2003-07第1版及2006-05修订版)下载地址://www.cpsc.nsw.gov.au/GC21/

  三、英国PPC2000合同网站://www.ppc2000.co.uk/

  四、“唐报告”(中、英文版E-书)和“格罗夫报告”(只有英文版)下载地址

  (1) 登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中心//www.info.gov.hk/cindex.htm

  (2) 进入“政府网页”

  (3) 进入“环境运输及工务局”

  路径: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主页—>资料库—>工务事项

  “唐报告”是: 建造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 (2001年1月)

  “格罗夫报告”是:检讨工程一般合约条款(Jesse Grove的最后报告) (1998年9月)

  五、香港政府工程合同标准范本下载地址

  路径: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主页—>新闻公报及刊物—>刊物

  进入:工务相关刊物——标准合约文件

  (在上述网页还可下载其它资料,例如各类工程的通用规范,建筑安全手册,项目管理手册等)

  六、香港“临时建造业统筹委员会”介绍页//www.pcicb.gov.hk/chi/about/cabout.htm

  在该网站可链接下载《建造业议会条例》(2006年6月香港政府宪报中文版本,PDF格式73页)

  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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