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房子还有2个半月到期,偶然一次去拿东西发现,根据情况来定,房子大概半年没有人住了,房屋内也没有任何租住方的东西了,因为很久没放风,墙上有一块已经长了黑毛,(我们出租前是新房,所有的家用电器全是新的),冰箱也未插电,房子里特别脏乱。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合同上是这个人的名字)当初是给单位的领导租房子,后因工作调动,就把租房的相关事宜委托给了单位的另一个负责人(没有任何委托证明),后我们找到这个接受的负责人想要提前把房子收回来,他们让我们补两千块钱,我们不同意,这位负责人现在弃房子不管,说要么给钱,要么就等到到了期再收房,即便我们现在起诉也需要时间,所以房子还是会继续遭受损害,我想问的问题是,第一,我们强行把房子收回会承担什么后果,二是这个负责人是对否有权利来和我们处理房子的问题?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房子当时是一千六一个月,押金是两千块钱。我们现在觉得很气愤,房子当时交给他们的时候是非常干净整洁的,因为是新房子,爸爸妈妈来我这里帮忙带小孩,就是怕新房子长期闲置不好,这才把房子给租出去了。当时出租的时候中介也来拍了照片,那天验证的时候也又拍了照片也有证明者,但是现在这个接管的人,非要我们补两千块钱,可是我们觉得心里很不平衡,还有就是若是等到合同期满,我们可以提出修复房子的问题还可以提出补偿的要求吗?若是提出补偿,多少为合理的数目。
发布者:jakcy 2013-06-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