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有个疑惑想咨询,情况是这样的:本人与一家上市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四方协议(应届毕业生),协议中有实习期+试用期共6个月,转正后必须在该公司服务至少一年。
本人从2013年3月1日正式到该公司工作,到2013年9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已工作6个月零25天了还没签劳动合同转正,未服务满一年不属于违约。但人事部经理说现在就拿劳动合同跟我们签,在9月份里签不算公司违约,签了这个月开始就给我们发转正后的工资。
现在拿劳动合同来签了,如果我们签与不签就走了,就算我们违约,就是如果我们执意要走,那要么赔违约金要么全部扣掉当月工资。最终因为不满公司的做法,签了劳动合同,辞职申请得到相关领导的签字后,于2013年9月27号离开公司,被扣掉当月的全部工资。而且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27日公司没给我们买五险一金。
请问这属不属于公司违约,或者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五险一金。
这个疑惑困扰了我很久了,希望各位律师指点一二。先谢谢了!
----------------------------------------问题补充:--------------------------------------------------
以上所说的除了四方协议还签了另一份校企联合培养协议,都是在2012年12月25日签的(上面写错了)。这样是不是如公司人事部经理所说的,只要是在2013年9月份里签劳动合同就不属于公司违约?
发布者:有些疑惑 2014-07-0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