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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房纠纷
河南-商丘 06-02 13:38 悬赏 0 发布者:zhules……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
我们53家集资于1998年购买了我市(县级市)一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于2006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当时我市因为办理土地证的程序还不够规范,所以土地证上只显示李丁等九十三户,土地局也没有备案其他集资户的名单,此证委托李丁保管。但是李丁私下于2010年初与某开发商达成初步协议可以在无偿给每家集资户234平方成品房的条件下同意开发,因为与市场价相比这个面积数太少了,其他集资户坚决不同意,李丁迫于无奈召开全体集资户会议,(少数几家没参加).集资户会议上有一人代表其他集资户的的利益分析当前的市场行情,并说明现在的开发商最少都已给到每户350个平方,我们可以让给的多的开发商承建。最后李丁无奈之下只好做出让步,但提出条件应扣除400万作为跑各种手续的花销,那么只能给各户320个平方,如果他本人所找的开发商能接受320这个数字,可以让其承建,但集资户要求必须2个月内动工,否则超过这个期限可以让其他给的更多的开发商承建。各家签下了一份协议,原文是:“为了能够顺利间房,应给各家集资户320个平方成品房。”然后是到场的集资户签字按手印。然而超过约定的期限内集资户没听到任何动工的消息,地皮一直闲置着,直到8个月后耿建立在没有得到我们授权的情况下私下里篡改协议书,原文前面添上《授权委托书》的题目。后面又添了一句“满足以上面积数,李丁即可与其开发商签订合同,在整体开发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达到2/3视为通过),通知到而为道德集资户即视为人可以上条约。”与开发商签订了建房合同,而这时市场价地价大幅上扬,有其他找上门的开发商已给到400平方。其他集资户找到李丁说明情况,李丁蛮横不讲理:“说320平方这个数字没法改变,谁说也没用。”到目前为止李丁所找开发商也没办齐相关建房手续如规划证,建设证等,但已在2012年3月份偷偷动工。我们因为我们这些集资户并没有与李丁及开发商签订保证我们权益的任何合同,更不知道耿建立私下里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内容是什么,所以我们要求(1)李丁及开发商与我们每户签订合同书。(2)适当补偿给集资户一点损失。(只想证明我们其他集资户在该地皮上还有一点发言权)。但李丁躲着就是不见面,躲不过了就是一句话不给任何一家签合同书。
尊敬的律师,请问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经过什么方式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通过公安局经侦大队过问此事合适吗?还是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我们53家集资于1998年购买了我市(县级市)一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于2006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当时我市因为办理土地证的程序还不够规范,所以土地证上只显示李丁等九十三户,土地局也没有备案其他集资户的名单,此证委托李丁保管。但是李丁私下于2010年初与某开发商达成初步协议可以在无偿给每家集资户234平方成品房的条件下同意开发,因为与市场价相比这个面积数太少了,其他集资户坚决不同意,李丁迫于无奈召开全体集资户会议,(少数几家没参加).集资户会议上有一人代表其他集资户的的利益分析当前的市场行情,并说明现在的开发商最少都已给到每户350个平方,我们可以让给的多的开发商承建。最后李丁无奈之下只好做出让步,但提出条件应扣除400万作为跑各种手续的花销,那么只能给各户320个平方,如果他本人所找的开发商能接受320这个数字,可以让其承建,但集资户要求必须2个月内动工,否则超过这个期限可以让其他给的更多的开发商承建。各家签下了一份协议,原文是:“为了能够顺利间房,应给各家集资户320个平方成品房。”然后是到场的集资户签字按手印。然而超过约定的期限内集资户没听到任何动工的消息,地皮一直闲置着,直到8个月后耿建立在没有得到我们授权的情况下私下里篡改协议书,原文前面添上《授权委托书》的题目。后面又添了一句“满足以上面积数,李丁即可与其开发商签订合同,在整体开发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达到2/3视为通过),通知到而为道德集资户即视为人可以上条约。”与开发商签订了建房合同,而这时市场价地价大幅上扬,有其他找上门的开发商已给到400平方。其他集资户找到李丁说明情况,李丁蛮横不讲理:“说320平方这个数字没法改变,谁说也没用。”到目前为止李丁所找开发商也没办齐相关建房手续如规划证,建设证等,但已在2012年3月份偷偷动工。我们因为我们这些集资户并没有与李丁及开发商签订保证我们权益的任何合同,更不知道耿建立私下里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内容是什么,所以我们要求(1)李丁及开发商与我们每户签订合同书。(2)适当补偿给集资户一点损失。(只想证明我们其他集资户在该地皮上还有一点发言权)。但李丁躲着就是不见面,躲不过了就是一句话不给任何一家签合同书。
尊敬的律师,请问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经过什么方式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通过公安局经侦大队过问此事合适吗?还是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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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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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02 14:14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转让人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具体到本案,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出让协议有没有签订?是否有效?若有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全体土地出让人的利益?土地出让方人数众多,是否有书面的协商机制?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0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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