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招标投标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保忠  陈皓元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咨询

重庆-九龙坡 06-08 09:50  悬赏 5  发布者:ganyh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单位2011年9月在重庆某区县投标时,因弃标被该区县发改委公告禁止在一年内参予该区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投标活动,并将此公告挂在重庆市项目及招标网上;2012年6月,我单位参加重庆某工程投标,该工程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进行信誉承诺,承诺内容如下:1最近三年没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内容如下:凡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人,一经查实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取消其参与业主后续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中评标原则如下: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审(其投标总报价及主要工程量清单报价均不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我单位参予了该项目的投标,并在资审文件中作出了内容信誉承诺,承诺如下:
1最近三年没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该工程经专家评审后,该工程目前我单位排在中标侯选人的第一位;
问题:
1、 我单位被列为中标侯选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我单位被计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文件,其投标保证金是否应予没收?该工程评标结果是否应该重新计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6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08 10:44
具体分析,关于弃标的承诺为无故弃标,若是有合法理由弃标的另当别论。
回复时间: 2012-06-08 20:51
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河南周口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沙坪坝
人气:484
河北 保定
人气:415898
福建 厦门
人气:1231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873
广东 深圳
人气:207972
浙江 杭州
人气:44222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