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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证据在两案中均予以两次生效判决怎办?

湖北-黄冈 02-04 22:47  悬赏 25  发布者:tongy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4人是湖北省下属的县法院01540号民间借贷案被告担保人。 一张55万元的“2013年7月3日中国银行取款凭证”,当事人裴某在2014年另一起01754号案件中提交证据质证,庭审中陈述该笔取款在县城市府茶楼交付给该案借款人江某,核对之后,县法院认定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并都列在判决书里面,判决江某赔偿78万元,后生效到县法院执行庭。然而,此证据原件又回到原告裴某手中,据县法院01754号主审法官黄某称:“原件裴某要求拿回做帐”,裴某在得到证据原件后,再次使用此证据作为主要款项来源和交付证据重复立案01540号案,在庭审中又陈述是在县城宪司坳社区交付给我们这案的借款人彭某(此人与我们4担保人是同学关系,当初借款时间、金额、还款事实与裴某起诉事实严重不符,加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都是单式手写件,我们保证人没有。借款人彭某2013年7月借款到2015年10月21日外逃,裴某2015年11月10日起诉我们4人,起诉事实居多有违常理),县法院(两案没有相遇前)又认定该证据为直接证据,判决我们赔偿72万元。请问我们是通过怎样的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法律程序又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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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2-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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