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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为开发房产深挖池塘取土 孩子溺水身亡无人过问

河南-周口 02-26 18:17  悬赏 20  发布者:梁辉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周口市沈丘县刘湾镇赵庄行政村人,我叫梁鸿!今年二月十九号,我家活泼可爱的八岁的孩子溺水身亡,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孩子没了,家就塌了!而这一切皆因村支书利用职权之便开发房产牟取暴利,深挖池塘六七米取土,造成坑塘面积及深度增大,四周没有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一直存在安全隐患,才致使溺水死亡事故发生!
村支书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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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2-26 18:26
你好,结果具体过错,村委会或村支付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律师您好!结果具体过错是什么意思?

回复时间: 2017-02-27 15:42
您好!
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2-27 15:53
您好,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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