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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被告二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居住证明来帮助原告抗诉

福建-福州 06-17 19:07  悬赏 0  发布者:gypsy_……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宗财产侵权纠纷案中有两名共同被告。受诉法院为两被告户口所在地A。但实际两被告经常居住地都在B地。被告一从不动产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一经常居住地等三个方面均证明该案应该在B法院管辖。但被告二是原告的父亲,实际是两人串通诉讼。在原告抗诉时,被告二肯定会帮助原告,会提供他经常居住地实际就是在户口所在地之类的证明(这个居住证明通过关系应该很容易开到,虽然不是事实)。那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裁定?我需要证明被告二的实际经常居住地也在B市吗?什么时候提出这些证明?是我刚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还是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请求了我再上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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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17 20:05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6-17 20:29
委托律师代理,更好维护你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2-06-17 22:15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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