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工伤赔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吴健弘  申维丰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对于超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司是否要赔付相应费用?

福建-三明 03-22 10:20  悬赏 0  发布者:MC1010…… 给我留言  回答:(18)
2016年底,我公司一男性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到(对方付主要责任,该员工付次要责任) 该员工已超60岁,属于超龄人员,与我公司签署的是用工协议,非劳动合同。因为超龄人员无法缴纳工伤险,所以我公司帮超龄员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该员工出院后,我公司需要医院发票原件到保险公司报销相应费用,但该员工无法提供。现该员工要求我公司赔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请问律师,对于超龄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用工协议)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公司是否要赔付相应的费用?劳动仲裁是否受理这类事件?
问题补充:
用工协议内容如下:(这份合同是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的还是劳务关系性质?)  
鉴于乙方(男、女)已超过(60周岁、50周岁),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 聘用期限壹年。自聘用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和调整。
第五条 乙方清楚并充分了解甲方所颁发《新员工岗前教育教材》内容,自觉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章处罚。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由于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其他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



在没有签订用工协议的情况下,只有一张用工证明,能否证明该员工与我公司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2 10:44
您好,对于超龄人员,是否按工伤赔偿,各地处理不同。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损害的,视为工伤,单位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建议你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等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当地司法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3-22 10:46
对你的提问回复如下:
1、此案件关键问题有两点:一是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是出现交通事故和工伤竟合时,用工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
2、超龄人员如没有退休收入,主要生活来源靠用工单位的收入,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未签劳动合同下可以这样认定。你们签有协议,就需要看协议的性质了,如明确约定为雇佣关系,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如合同表述明确为劳动关系性质,就属于劳动关系。
3、如是雇佣关系,此情况不属于工伤,用工单位无责。如劳动关系,上下班路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同责任以上,视为工伤,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你们有协议,劳动者维权不是先申请仲裁,而是申请工伤认定。你公司可以以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进行抗辩。
4、如果认定为工伤,出现交通事故与工伤竟合。赔偿重合部份,不可以免责的。像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这些,伤者已经从交通事故理赔中获得赔偿的,工伤赔偿应扣除出来。用工单位应该承担与交通事故不同赔偿项目的部份,比方说一性次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的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超龄人员是否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有争议。
希望我的分析帮到你,望采纳。
追问:

这个是我公司的用工协议: 鉴于乙方(男、女)已超过(60周岁、50周岁),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 聘用期限壹年。自聘用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和调整。
第五条 乙方清楚并充分了解甲方所颁发《新员工岗前教育教材》内容,自觉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章处罚。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由于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其他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按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

你这份合同性质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的。属于企业员工,受企业管理,按月发放工资,也协议明确了无法缴纳,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

追问:

我们上面写的是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承担。 该员工是下班途中快到家了被撞。(交通认定次要责任) 这样我们也要承担?

回答:

如认定你们的是劳动关系,可适用以下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追问:

这份合同是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的。 是否认定就是劳动关系了?

回答:

是否为劳动关系,应该认定为工伤,稍有争议,不过对你方不是很有利。可通过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进行确认下,你公司可以以雇佣关系进行抗辩。
希望你能采纳我的认真回复。

追问:

用什么材料证明是雇佣关系?除了签署的协议?

回答:

用法律理论和规定去抗辩,我个人认为属于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可能性较大。唯一能抗辩的理由就是超过退休年龄,企业与之建立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积极意向。
赔偿由意外险进行赔偿。

追问:

如果我们不出具这份协议,单单凭一张用工证明及拿工资的单子可以说该员工跟我方是雇佣关系吗?要是已经把发票给对方赔付过医疗费用了,那我方还需要再赔付误工费之类的吗?

回答:

劳动者也有协议的吧。如果没有协议,有机会认定雇佣关系。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3-22 11:43
1、虽然员工超龄但是也有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判例,关键看当地人社局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2、如认定工伤的公司应承担对方的全部合理合法损失;
3、不能认定工伤的员工可以找肇事者追责,与公司无关;
4、工伤类案件劳动仲裁会以认定工伤为条件才受理;
5、如采纳请点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2 13:25
如果用工协议约定工伤由公司承担的,这种情形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因此这属于工伤情形。
回复时间: 2017-03-22 14:09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
对于超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不需要赔付相应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你们之间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务关系,劳动仲裁也不会受理劳务合同纠纷的。

如果有问题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如果没有签订有关的劳务协议,只有一份用工证明。能否证明该员工与我公司是雇佣关系?

回答:

年纪已经过60周岁,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以内了,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用工证明可以确定是雇佣关系的。我个人意见和经验,单位确定不用负责的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3-22 18:33
属劳务关系。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7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3-22 19:58
这不属于劳动关系的。
回复时间: 2017-03-22 10:31
对于此类问题现在存在争议,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了不同的规定。超过60周岁的员工如果没有享受领取养老金或者没有养老保险是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你描述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你们不是签有用工协议吗,看你们用工协议是怎样约定的,也可可以按照用工协议处理的
追问:

这是我公司的用工协议: 鉴于乙方(男、女)已超过(60周岁、50周岁),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 聘用期限壹年。自聘用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和调整。
第五条 乙方清楚并充分了解甲方所颁发《新员工岗前教育教材》内容,自觉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章处罚。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由于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其他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按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

从你这份协议内容看,我认为这就是你一份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7-03-22 10:57
应当不是劳动关系,不应当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回复时间: 2017-03-22 10:59
你好!对于这种事情,要分不同情形来判断。
1、如果超龄员工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若是劳务关系,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列》,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如下】
一、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二、对劳务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1、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劳务关系中,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获得第三方赔付的部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我的回复能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追问:

这样的协议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鉴于乙方(男、女)已超过(60周岁、50周岁),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第一条 聘用期限壹年。自聘用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派遣和调整。
第五条 乙方清楚并充分了解甲方所颁发《新员工岗前教育教材》内容,自觉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愿按章处罚。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 。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30日。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由于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其他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按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

你这个案件的焦点可能是要看,此人是否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的话,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就属于劳务关系,你公司就不需要赔偿。
假如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你公司只需要在该劳动者未获得第三方赔付的部分外承担赔偿责任。假如此劳动者已经从其他人处获得此些项目的赔偿,那么你们就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此些项目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
如果其无法提供医疗费票据,可以侧面推定此劳动者已经在交通肇事者处获得赔偿,那么你公司可以不赔偿医疗费。

追问:

该员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超龄为其购买了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如果对方已经赔付了该员工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那我方的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再赔付? 公司是否还需要赔付误工费等费用?

回复时间: 2017-03-22 11:23
1.由于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律框架内也不可能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该超龄人员发生上述事故后不存在工伤申报的可能性。至于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对此情形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如果有购买商业保险,而按照商业保险合同享受相应待遇。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中不存在过错,具体处理肯定和存在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有较大差异。
2.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有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需要仲裁前置,只能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满意,请采纳,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3-22 11:27
建议及时联系专业人士维权
回复时间: 2017-03-22 11:37
工伤要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回复时间: 2017-03-22 11:41
1、你公司不需要赔付雇员在回家路上造成的损害平常;2、因为该雇员已经超过60岁,你们也签到了《劳务合同》你们之间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务关系;3、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劳务合同纠纷的;4、法院受理劳务合同纠纷也不会支持“劳务人员上下班途中的损害要求雇主赔偿的请求”。5、建议你们协商解决,积极的为雇员办理《意外保险》的理赔;对雇员本人承担的30%损失,保险理赔后不能补偿的部分你们公司可以给道义上的“补偿”,毕竟是为你们公司工作的途中受到了损失。,公司应该尽到道德上和对社会上的责任和义务。
回复时间: 2017-03-22 14:50
根据你提供的这份协议,公司和员工之间是有一个劳动关系的,约定了工资以及工伤问题的费用承担,对方在下班回家途中出事故原则上应属于工伤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医药费费用清单。
追问:

我们里面内容是说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负责。 该员工是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这样公司也是负责?

回复时间: 2017-03-23 09:50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该种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的。现该员工要求我公司赔付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依据民法补偿损失但不获利原则,医疗费和误工费、生活费不能重复要求
回复时间: 2017-03-23 15:52
您好,几点意见,供您参考:
一、贵司按工伤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该员工此次受伤构成工伤。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您可向贵司所在地咨询一下当地是否会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以便提前有所心理准备。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一定会构成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自己不能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您在介绍中没有讲清楚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故,所以还不好下结论。


三、对贵司不利的是,你们的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也就是说,甲方主动表达了这个愿意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如果类似情况构成工伤)的意思。这一点对甲方而言相对时不利的。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果能对您有所帮助,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7-03-27 09:59
各地处理不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上海杨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62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03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4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