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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吗?

重庆-渝北 07-01 11:23  悬赏 10  发布者:紫颜紫鱼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1年9月开始在重庆某医院上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1个月,签订的合同上写明月工资为72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870元。医院所给工资第一个月是870元,第二个月发720元,第三个月只有四百多(应该是扣除了前几个月的保险),另外,上班时间会有每天10元的出勤费,每个月差不多有200元左右,从第四个月起科室开始给我发奖金,每月差不多1000元左右。不知前三个月我的权益是否被侵犯?
   今年3月底向医院提出辞职,4月中旬正式离职,结果被科室扣除3月30%的奖金,并告诉我不会发四月的奖金给我,医院也只发了四月那几天的出勤奖(120元),未发月工资,不知医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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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1 18:33
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2-07-01 11:24
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26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改变工资发放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额发放,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社保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问题请留言,赵律师不接受异地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7-01 12:34
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7-01 14:20
扣工资是违法行为。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26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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