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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问题
贵州-贵阳 07-03 12:48 悬赏 5 发布者:qwese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有一个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是清镇市某乡镇的, “我已依法登记结婚,并符合第一胎生育条件,现正办理第一胎准生证。男方所在的当地计生部门告知我们,办理准生证需女方出具未生育证明。于是我前往以前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未生育证明,在办理过程中,计生办工作人员告知我,我属于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已怀孕4月),是违法的,需罚款200元。请问这项罚款合法吗?”
我已咨询过一些政策法规科,他们答复是这样的:国家计生政策没这方面的规定,罚款200元可能是村规民约里制定的,我们虽然也要求一些村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是一些村里面为了方便管理,也制定了一些处罚性的条款,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村规民约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我们也不好去说。
我个人认为: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条件的规定但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直至生育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我属于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我采取了补救措施,在孩子未出生前及时办理准生证,那么我就不会受到计生部门的处罚。若我未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孩子生育后还未办理准生证,那么计划生育部门就可以对我进行处罚。
另外,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如“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见,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代替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符合生育条件的,但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而怀孕但孩子还没出生的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准生证的过程中处以罚款的规定,所以即使村规民约里面制定有该项处罚条款,也是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因此,我个人认为罚款200元是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
我已咨询过一些政策法规科,他们答复是这样的:国家计生政策没这方面的规定,罚款200元可能是村规民约里制定的,我们虽然也要求一些村在制定村规民约过程中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是一些村里面为了方便管理,也制定了一些处罚性的条款,村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村规民约是他们自己制定的,我们也不好去说。
我个人认为: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条件的规定但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直至生育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我属于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果我采取了补救措施,在孩子未出生前及时办理准生证,那么我就不会受到计生部门的处罚。若我未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孩子生育后还未办理准生证,那么计划生育部门就可以对我进行处罚。
另外,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如“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可见,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代替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过符合生育条件的,但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而怀孕但孩子还没出生的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办理准生证的过程中处以罚款的规定,所以即使村规民约里面制定有该项处罚条款,也是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因此,我个人认为罚款200元是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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