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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

山西-太原 11-24 17:28  悬赏 0  发布者:李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您好! 
我们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是签了楼宇认购书、网签了合同(未签纸合同)、交了40%的首付款,有的已经签了纸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现有几个问题想咨询,看能不能主张我们的权利: 
1、销售现场有一个精装修交房标准公示牌,里面明列卫生间有“浴霸、热水器:选用美的名牌浴霸、热水器”,但是在正式合同里,就改为“浴霸:选用美的名牌浴霸”,把热水器偷偷的去掉了,说不给了。我们认为这样是有违约定的,我们要和开发商要热水器有充分的理由吧。 
2、关于合同条款第十四条 
原合同条款:(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供水、供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话、有线电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由买受人自行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3、供热系统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季之前安装完毕,具体达到使用条件日期以供热公司的规定为准。4、燃气线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安装完毕,具体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以燃气公司的规定为准。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于出卖人原因造成的,视为延期交楼;2、由政府或垄断企业原因造成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的不属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有责任进行跟踪协调处理) 
我们认为:这样的承诺有何意义?是不是开发商没有能力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还是根本就不打算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而且燃气和暖气是和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如果在商品房交付时不能达到使用条件,那么该商品房就不能正常使用,则该商品房只能是延期交房了,我们要求写清楚该两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时间。 

烦请您百忙之中回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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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1-24 18:03
样品房不能作为合同的条款,是否给热水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为依据。关于供热系统和燃气系统,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视为逾期交房,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所以这个约定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开发商是无法确定两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时间的。因为要受到供热供气单位的制约。
回复时间: 2008-11-24 20:27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24 20:49
如果有样品房和实际效果图和承诺的证据,可以作为合同附件使用,并主张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回复时间: 2008-12-0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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