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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河北-唐山 04-21 11:04  悬赏 0  发布者:ljs72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是唐山开平区一家化工企业,2009年6月因搬迁停产放假,第二年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拆除旧厂后在原址上开发了商品房小区,新化工厂一直未建设。 3月20号开始突然发通知要求天天去公司报道,说是要么去物业公司上班(1300元/月),要么按1650元每年工龄买断。因自2009年放假以来生活费一直发527元,我要求按唐山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发这些年差的生活费,我就买断,公司不同意,没有协商成功。 因仅靠公司的生活费无法生活,我已有自己的工作,没法天天去公司报道,公司以连续5天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合理吗?我主张的生活费标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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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1 13:5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建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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