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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暖费

天津-北辰区 07-09 10:55  悬赏 5  发布者:tingti…… 给我留言  回答:(3)
09年我搬到买的二手房中,当年因供热管道老化,暖气管漏水,把我的床铺 地板全部泡了,当时供暖公司的人来修了,有照片为证,因此09年的暖气费未交,之后多次与供暖公司协调无果,因09年的纠纷未解决,所以10、11年的暖气费也未缴纳,现供暖公司要求出滞纳金,而且供热合同是供热公司与原房主签定的,并且09年4月已到期,之后未与我们签定新的合同,我们未与供热公司签合同,那么就无需给我们供暖,我们也未要求供暖,是否这笔费用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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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9 12:02
不需要承担。
追问:

黄律师您好,目前情况是供热站提出不把之前暖气费交了就不给我们供暖,请教您该如何处理,谢谢。

回答: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7-09 12:10
你未进行暖气报停,供热公司为你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即存在供热合同关系,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条件。另暖漏水可要求供热公司修理,因此给你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但之后未影响供热的,应当缴纳供热费。后几年供热费更不可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因此你对该事件理解有误,你有义务缴纳供热费及滞纳金
回复时间: 2012-07-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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