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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纠纷

天津-北辰区 04-11 09:41  悬赏 20  发布者:dongwe……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丙方(当事人)
         丙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派遣丙方于甲方工作,丙方于2010年2月10日在甲方工作中发生意外,并以确定为工伤。工伤期为2010年2月10日-2010年3月10日。(为期1月)甲方于2010年3月22日通知丙方返回单位。并恢复工作。   丙方于2010年4月10日领取2010年3月份工资。甲方只做的从2010年3月1-10日的工伤日工资和22-31日工资。 甲方是直接向丙方发放工资。
           本人想咨询:甲方不是在工商期内通知丙方回公司报道或工作。    本人试问从2010年3月11-21日工资是否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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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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