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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不分割夫妻共有的49万元

山东-威海 04-11 15:22  悬赏 0  发布者:问苍天 给我留言  回答:(4)
因夫妻感情破裂,2次起诉,法院均判不准离婚。就在继续离婚分居期间,老婆把夫妻共有2套房产擅自低价变卖。为此又为卖房打官司,结果区院、中院、省高院均认定她变卖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她收了49w的房款。
  为此再次起诉离婚,把上述法院判决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求离婚,并且分割49w房款。法院确以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房款藏存在哪里为由,不给予分割。 
  现在49w房款法院已经认定被告收取了,但是法院以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房款藏存在哪里为由,不给予分割。请问这样判决合法么?49w是否应该被告举证它的去向,如果被告举证不出来,是否应该判决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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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1 15:39
女方对此有何见解?
一般情况下,男方无需举证钱款的存放地,只要有判决书认定系她收取即可。
回复时间: 2010-04-11 15:41
应当分割。
回复时间: 2010-04-11 16:29
只要认定被告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分割给 原告财产。
回复时间: 2010-04-12 08:51
问题很复杂的,建议你带上判决书与律师面谈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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