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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山东-济南 05-04 19:31  悬赏 0  发布者:PPAP1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村委会可以根据全村人口变化情况,5年调整一次承包地,甲应无条件服从;承包期内,若甲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去办理登记。甲取得承包地后,在上面建了一座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问:(1)承包合同的约定有哪些地方违反了物权法?(2)甲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甲建木材加工厂的行为是否违反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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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5 14:20
您好!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欢迎详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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