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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违约金问题

 07-17 12:50  悬赏 20  发布者:tanggt……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回答:(6)
各位律师,您好。我是2010年毕业的研究生。与北京一家国企单位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3万的违约金就是正式劳动合同以外的补充协议里约定的。我的劳动合同就是正常的合同,是在入职时签订的,没有涉及到培训或其他条款或经济补充等任何东西。就是当时在北京接受户口指标报送截止时间前,而那时我也已入职数月,已经没时间再联系其他单位的时候,公司提出要签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签署了才给办理北京户口,其中包含如果违约须缴纳违约金3万,我不得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五年内辞职须支付3万违约金。现在满2年了,我发现自己不适应这个行业,所以决定离职。但公司让我交3万违约金。如果不交的话,公司会扣押我的户口卡么,而且公司告知如果我不交违约金,要给我档案中添加违约等不良记录。我应如何应对?公司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我需要赔偿3万违约金么?希望得到各位专业的回答,我的QQ各位应该能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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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17日 12时56分
你们的违约金只能是关于单位给予培训后的服务期约定以及掌握技术秘密的竞业禁止,不能是关于上户口类的违约金,那样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除以上2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至于给你档案加不良记录问题则不是劳动法调整的,那属于档案法以及人事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只能说国有企业有这样的权利,因为有档案管理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如果户口的违约金是不合法的,由此而产生的诚信岂不也不能成立,那么单位以此违法的户口违约为依据加不良记录是否违法?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7 12:56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情形只约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第二种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据你所述,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其也无权要求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如有需要请致电。
回复时间: 2012-07-17 13:10
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补充协议因为违法而无效。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2-07-17 13:28
违约金不需要缴纳
回复时间: 2012-07-17 13:30
关于户口的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2-07-17 13:33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情形只约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进行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第二种是为保护商业秘密而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其他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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