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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我的司法救助有法律依据吗?

黑龙江-哈尔滨 06-14 10:58  悬赏 0  发布者:linpin……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申诉人因不满黑龙江省省、市、区三级法院在黑龙江省富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售楼欺诈案中为偏袒被告肆意枉法裁判而申诉上访十余年,至今没能讨回公道。2014年8月本申诉人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后,法院方曾表示要求沟通。
以下是本申诉人向法院方索要的本申诉人与法院方交涉时法院方对本申诉人的询问笔录
 ?今天约你到法院来,是关于你与富太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虽然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你一直对判决不服,仍在进行上访,是否属实。
:属实,我本人曾到中央巡视组上访,向省委巡视组寄过信。
?你一直没有申请执行的原因是什么。
:法院判决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的,是无效判决,该判决不能做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一直没有申请执行。
?如果法院给你和被告做和解工作,你有何意见。
:如果被告和法院均承认存在售楼欺诈和枉法裁判,我同意和解,如果法院不承认枉法裁判,被告不承认售楼欺诈,我继续主张权利。
从询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到,担任本次询问的法官(兼书记员)依然是本案枉法裁判的始作俑者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法官王毓东。虽然本申诉人多次向法院方表示:王毓东涉嫌对本案枉法裁判,应予回避。但当事法院方立案庭庭长(本案另一询问人)齐海滨却坚称:王毓东必须参加。
枉法裁判的法官对本申诉人询问的并不是申诉人为什么上访,申诉人对判决有何异议。因为他们心知肚明,所以避而不谈,却心怀鬼胎地询问:“你一直没有申请执行的原因是什么”。时任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大法官吕诚就曾在阻挠本申诉人上访申诉时狐假虎威地恫吓:“你不是想较真儿吗,今天我就跟你好好较较这个真儿:你老说裁判不公,不认可判决,购房款至今不往回拿,现在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了,购房款不可能再退给你了”(见博文《拒不纠正的黑龙江省枉法裁判案》/《泣血龙江》)。如果申诉人不懂法律,讲不出道理,法院方则会堂而皇之地以超过申请执行期,超过诉讼时效等各种借口为由拒绝受理申诉。本案申诉的十余年里,法院方搪塞、恫吓本申诉人的借口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列举如下:
1、本案已终审判决完毕,不会再审;2、本案已走完法律程序,不会再审;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会再审;4、现在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购房款不可能再退给你;5、现在不是一个人定案,是集体定案,所以不存在枉法裁判;6、那不是枉法裁判,只是办案法官看问题观点不同;7、富太公司虽然将无证房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那只是他们售楼的一个策略而已,谈不上欺诈;8、判决是有问题,但你应该往上找,上北京,上最高院;9、我们在最高院门外阻拦你,不让你进最高院申诉是按最高院的指示办的。有什么问题咱们回哈尔滨再说,回去后一定给你解决,一定帮你讨回公道;10、你快挨揍了;11、你再闹可能会对你劳动教养;12、被告不赔我们也没办法……。
本申诉人再次表明申诉十余年来的一贯态度:“法院判决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是无效判决,该判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时,询问人(枉法裁判始作俑者王毓东)没有做任何反驳和辩解,却提出:“如果法院给你与被告做和解工作,你有何意见”?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1、对申诉人的主张不反驳、不辩解是因为自知理亏,只能对此装聋作哑,2、进行调解可以避免对此案是非曲直做出认定,避免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售楼欺诈,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利用别有用心的调解充当和事老,把法院自己置身其外,被告肆意欺诈买受人的违法行径和龙江各级法院枉法裁判十余年的倒行逆施就会在充满和谐的调解中被淡化,遗忘,就此烟消云散。
本申诉人当即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1、如果被告承认售楼欺诈,法院承认枉法裁判,我同意和解;2、我所列事项均系依法索赔,合情合理。
数月后,法院方对我主张的权利事项闭口不提,却依然由枉法裁判的败类法官王毓东出面,坚持要求我接受早已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吕诚大法官认定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多年而不应再予执行的我的原购房款。法院这种违背常理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法院方还主动提出:要求对我进行司法救助。这种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十余年而未被执行的我的原购房款项是黑龙江省省、市、区三级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产物,枉法裁判属于无效判决,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不能接受。于法于理该判决均应撤销。
如果我接受枉法裁判认定的执行款项,即表明我认可法院的裁判,我对黑龙江省各级法院枉法裁判的指控就不能成立。这是法院方梦寐以求的,否则法院也不会认可我超期多年后再执行这笔款项。
当年如果我按法院的意图贸然申请执行了这笔款额,法院会就此结案完事大吉,还会对我其后的申诉进行讥讽:知道裁判不公你为什么还申请执行?并且再不会理睬我。我再上哪儿申诉就都没用了。
我还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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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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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6-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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