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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看“关于翠绿小学一年级学生陈熹被车撞后并故意致死的上诉”,现向社会各界求助。
福建-三明 08-02 17:56 悬赏 0 发布者:巴蜀画廊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翠绿小学一年级学生陈熹被车撞后并故意致死的上诉
上诉人:周月华(死者陈熹的母亲),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7108147984,现居住地为:福建沙县虬江街道琅口南山仔6号,2007年4月至今在沙县洋坊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死者陈熹,女、2005年6月7日出生,系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范烨,男,26周岁,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车牌号码:闽A2231L,肇事车辆所有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6月10日16:30时许,范烨驾驶闽A2231L号货车由沙县往南平方向高速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196公里+510米处——上院码头加油站路口时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公路的行人陈熹相撞(陈熹同行的共有3人),当时肇事车辆越过公路黄线,以高速行驶至公路左道将行人陈熹撞倒撞伤。当时并没有及时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后经目击者看见,才叫住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将车调头后没有拨打120抢救伤员,也没有拨打110报警,而是不顾目击者的劝说,故意破坏现场,将伤者用力一把抱起,使孩子头部用力往后往下垂去,扔在车上后又把伤者的头部扭住,并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导致陈熹呼吸循环迅速停止而死亡。待孩子死亡后才送到沙县中医院抢救。
上诉人因对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公交认字【2012】第00043号认为“范烨和陈熹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的判法不服。在“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我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这起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范烨和闽A2231L肇事车辆所有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全责。
事实和理由:
(1) 行人在路口横过公路,当地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并且死者已安全通过了中心黄线。,
(2) 肇事车辆在加油站路口没有减速行驶,而是以高速行驶,并越过黄线,在左车道上将人撞倒撞伤。肇事司机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后经目击者看见,才叫住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应负全责。
(3) 肇事司机没有拨打120抢救伤员,没有及时报警,肇事司机将车调头后,当时加油站的人叫“不要动,不要动孩子,保护好现场…”但肇事司机不顾目击者的劝说,故意破坏现场,将伤者用力一把抱起,使孩子头部用力往后往下垂去,扔在车上后又把伤者的头部扭住,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并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导致陈熹呼吸循环迅速停止而死亡。故意将伤者致死后才送到医院去抢救,其性质极其恶劣。一直等到伤者死亡后,且死者的父母及亲人到了医院后才报的警。
(4) 肇事司机私自将肇事车辆撤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车方应负全责。
(5) 肇事司机故意将伤者致死,其性质极其恶劣,除了负全部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我肯请各位好心人能为陈熹的死,找到个公正的说法。
此致
上诉人:周月华
2012年8月2日
上诉人:周月华(死者陈熹的母亲),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7108147984,现居住地为:福建沙县虬江街道琅口南山仔6号,2007年4月至今在沙县洋坊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死者陈熹,女、2005年6月7日出生,系城镇居民。
被上诉人:范烨,男,26周岁,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车牌号码:闽A2231L,肇事车辆所有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01室。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6月10日16:30时许,范烨驾驶闽A2231L号货车由沙县往南平方向高速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196公里+510米处——上院码头加油站路口时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公路的行人陈熹相撞(陈熹同行的共有3人),当时肇事车辆越过公路黄线,以高速行驶至公路左道将行人陈熹撞倒撞伤。当时并没有及时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后经目击者看见,才叫住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将车调头后没有拨打120抢救伤员,也没有拨打110报警,而是不顾目击者的劝说,故意破坏现场,将伤者用力一把抱起,使孩子头部用力往后往下垂去,扔在车上后又把伤者的头部扭住,并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导致陈熹呼吸循环迅速停止而死亡。待孩子死亡后才送到沙县中医院抢救。
上诉人因对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公交认字【2012】第00043号认为“范烨和陈熹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的判法不服。在“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我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这起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范烨和闽A2231L肇事车辆所有人——福建闽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全责。
事实和理由:
(1) 行人在路口横过公路,当地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并且死者已安全通过了中心黄线。,
(2) 肇事车辆在加油站路口没有减速行驶,而是以高速行驶,并越过黄线,在左车道上将人撞倒撞伤。肇事司机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后经目击者看见,才叫住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应负全责。
(3) 肇事司机没有拨打120抢救伤员,没有及时报警,肇事司机将车调头后,当时加油站的人叫“不要动,不要动孩子,保护好现场…”但肇事司机不顾目击者的劝说,故意破坏现场,将伤者用力一把抱起,使孩子头部用力往后往下垂去,扔在车上后又把伤者的头部扭住,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并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导致陈熹呼吸循环迅速停止而死亡。故意将伤者致死后才送到医院去抢救,其性质极其恶劣。一直等到伤者死亡后,且死者的父母及亲人到了医院后才报的警。
(4) 肇事司机私自将肇事车辆撤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车方应负全责。
(5) 肇事司机故意将伤者致死,其性质极其恶劣,除了负全部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我肯请各位好心人能为陈熹的死,找到个公正的说法。
此致
上诉人:周月华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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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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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2 18:35
请聘请律师上诉至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 [福建-福州]
- 林传雄律师
- 739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02 20:14
要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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