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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
北京 08-04 05:23 悬赏 0 发布者:879211…… 给我留言 回答:(5) 上 访 信
(2010)梅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通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4月份生效,我5月份申请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按照该生效判决应该由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教育局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折价9万余元(含利息)给付谷秀林。但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不叫办案人强制执行。
半年之后,我向通化市中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交叉到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在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把教育局的钱款执行柳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在其应该执行过程中的半年里故意不作为。看到柳河县人民法院把教育局的款项执行到位之后,便趁火打劫,伙同梅河口市教育局局长方立波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制造谷秀林13年前欠教育局171平方米回迁面积的假象,查封谷秀林在柳河县人民法院的钱,阻挠(2010)梅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通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款支付给谷秀林。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违反法律程序,越过两地办案的执行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便私自找书记员段秀清写一个裁定书,把13年前执行完毕的1999梅民经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中171平方米面积拿来恢复执行,即重复执行。侵犯了谷秀林对于171平方米标的的(1999)梅民经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只能执行给付教育局一次171平方米,不能重复给付171平方米的合法权益,不能把这次新的判决执行来的120平方米再次给付教育局。
教育局局长方立波明知(1999)梅民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为(2002)梅民初字第1055-2号认定该171平方米早已执行给教育局。即教育局在三号楼中的回迁面积171平方米早已经被原局长李青海伙同他人变卖给郝成山开办塑钢门窗厂和卖给张振发建筑吉利来洗浴中心锅炉房。方立波不仅不揭发171平方米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而且在纪检委去调查时,竭力掩盖,并且发展到如今伙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拿十三年前执行完毕的案子搞恢复执行,重复和谷秀林要该171平方米回迁面积,故意制造假象,标榜廉明,嫁祸于人,逃避违法违纪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
事 实 与 理 由
梅民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教育局171平方米回迁面积。该171平方米面积早就已经执行完毕,不在谷秀林手中。13年前就执行给教育局。有(2000)梅执字423号执行笔录为证。当时当面当庭,谷秀林给付教育局135平方米住宅一户,同时教育局也将其被谷秀林拆迁房屋的土地面积135平方米给付谷秀林。互为所有,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两年之后,谷秀林和教育局之间又发生了新的债务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新的债务关系重新调整执行完毕的的标171平方米的归属问题。其中(2002)梅民初字1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前执行给谷秀林的13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判归教育局所有,把同时执行给教育局的135平方米住宅一户判归谷秀林所有。(2002)梅民初字1055-2号民事判决书,也早已执行完毕。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明知以前的171平方米是(1999)梅民经初字第48号和(2002)梅民初字1055-2号等两个判决书执行完毕的事实;明知继后又有(2007)吉民三终字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个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教育局给付谷秀林17万元)的事实;明知这回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教育局120平方米房屋款9万多元是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正常执行。上系四个民事判决书均已独立执行完毕(第四个判决书120平方米的执行款也执行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故意混淆各个判决独立执行完毕和独立执行的过程,知法犯法,不叫柳河县人民法院将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执行款给付谷秀林。搞恢复执行,执行回转,即重复执行。妄想给教育局重复执行171平方米拆迁面积。荒诞至极,令人发指。
13年后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不顾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法官梁如军组织的听证会上所澄清的事实,不顾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王兵组织的听证会上记录的事实,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越过办案人员,串通教育局方立波,阻挠新的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执行款支付给谷秀林。公然作出与上系各个民事判决书相抵触的恢复执行(重复执行)裁定书。故上访:请求各级给予调查,澄清上系事实,惩治贪污腐败。请求各级监督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搞的恢复执行(重复执行)裁定书,保障谷秀林合法权益不为司法腐败所侵害。
各级人大、政法委、纪检委、人民法院
上访人 :谷秀林
2012年7月26日
(2010)梅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通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4月份生效,我5月份申请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按照该生效判决应该由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教育局120平方米房屋面积,折价9万余元(含利息)给付谷秀林。但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不叫办案人强制执行。
半年之后,我向通化市中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交叉到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在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把教育局的钱款执行柳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在其应该执行过程中的半年里故意不作为。看到柳河县人民法院把教育局的款项执行到位之后,便趁火打劫,伙同梅河口市教育局局长方立波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制造谷秀林13年前欠教育局171平方米回迁面积的假象,查封谷秀林在柳河县人民法院的钱,阻挠(2010)梅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通中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款支付给谷秀林。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违反法律程序,越过两地办案的执行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便私自找书记员段秀清写一个裁定书,把13年前执行完毕的1999梅民经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中171平方米面积拿来恢复执行,即重复执行。侵犯了谷秀林对于171平方米标的的(1999)梅民经初字48号民事判决书,只能执行给付教育局一次171平方米,不能重复给付171平方米的合法权益,不能把这次新的判决执行来的120平方米再次给付教育局。
教育局局长方立波明知(1999)梅民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为(2002)梅民初字第1055-2号认定该171平方米早已执行给教育局。即教育局在三号楼中的回迁面积171平方米早已经被原局长李青海伙同他人变卖给郝成山开办塑钢门窗厂和卖给张振发建筑吉利来洗浴中心锅炉房。方立波不仅不揭发171平方米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而且在纪检委去调查时,竭力掩盖,并且发展到如今伙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拿十三年前执行完毕的案子搞恢复执行,重复和谷秀林要该171平方米回迁面积,故意制造假象,标榜廉明,嫁祸于人,逃避违法违纪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
事 实 与 理 由
梅民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是教育局171平方米回迁面积。该171平方米面积早就已经执行完毕,不在谷秀林手中。13年前就执行给教育局。有(2000)梅执字423号执行笔录为证。当时当面当庭,谷秀林给付教育局135平方米住宅一户,同时教育局也将其被谷秀林拆迁房屋的土地面积135平方米给付谷秀林。互为所有,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两年之后,谷秀林和教育局之间又发生了新的债务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新的债务关系重新调整执行完毕的的标171平方米的归属问题。其中(2002)梅民初字1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前执行给谷秀林的13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判归教育局所有,把同时执行给教育局的135平方米住宅一户判归谷秀林所有。(2002)梅民初字1055-2号民事判决书,也早已执行完毕。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明知以前的171平方米是(1999)梅民经初字第48号和(2002)梅民初字1055-2号等两个判决书执行完毕的事实;明知继后又有(2007)吉民三终字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个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教育局给付谷秀林17万元)的事实;明知这回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教育局120平方米房屋款9万多元是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正常执行。上系四个民事判决书均已独立执行完毕(第四个判决书120平方米的执行款也执行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故意混淆各个判决独立执行完毕和独立执行的过程,知法犯法,不叫柳河县人民法院将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执行款给付谷秀林。搞恢复执行,执行回转,即重复执行。妄想给教育局重复执行171平方米拆迁面积。荒诞至极,令人发指。
13年后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不顾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法官梁如军组织的听证会上所澄清的事实,不顾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王兵组织的听证会上记录的事实,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越过办案人员,串通教育局方立波,阻挠新的第四个生效判决的执行款支付给谷秀林。公然作出与上系各个民事判决书相抵触的恢复执行(重复执行)裁定书。故上访:请求各级给予调查,澄清上系事实,惩治贪污腐败。请求各级监督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搞的恢复执行(重复执行)裁定书,保障谷秀林合法权益不为司法腐败所侵害。
各级人大、政法委、纪检委、人民法院
上访人 :谷秀林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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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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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4 13:10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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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4 09:49
什么问题?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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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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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51
上访通常是一种没有意义的维权途径,浪费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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