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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

 04-23 08:30  悬赏 20  发布者:yuleyu……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3)
我公司是发包方,将一工程直接发包给一工程公司。合同约定工期为六十天。但是工期满了后承包方没有竣工,逾期了快两年了,故我公司将该承包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了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后也申请了修复费用评估鉴定。法院现在一定要求我们公司组织工程验收,待验收后看工程是否合格再分责任。法院这样的做法对吗?明明鉴定结论指出多处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也明确说明工程未完工。现在根本就没有修复,法院名字没有修复和工程未完工却要我们组织验收。请教大家这样合理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验收需要承包方提供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和提交竣工报告。但是承包商在法庭承诺的时间内根本就不交付这些资料。我公司根本也无法组织验收。像这样的情况请问法院做法对吗?我公司该怎么办呢?谢谢!现在一直拖在哪里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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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4月23日 09时03分
答;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建筑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工程竣工后检验合格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按照约定履行的问题,后者则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会同行政管理等专业机构对承包成果的确认,它关系的不仅仅是发包方的利益。因此,法院的做法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如果属于调解的话,则无可厚非。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3 14:29
已经回复,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回复时间: 2010-04-2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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