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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传真件出仓单的法律效力

 08-07 20:49  悬赏 0  发布者:nimo_l……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3)
物流合同中,规定甲方出仓单以传真件形式给乙方,事后没有补原件的,传真件视为原件同等效力;---这条在合同法中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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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07日 21时05分
属于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具有法律效力。
追问:

合同约定:
甲方在我司承租仓库,合同中规定有双方的传真号码,同时规定对方在传真出仓单出货后7天内没有提供原单的,传真件视为原件,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直这样操作,对方也没有给原单过,我司一直保留传真件;
现在是突然说有票单不认了;
那现在合同规定的传真件视为原件---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专业点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20:52
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效。
追问:

合同约定:
甲方在我司承租仓库,合同中规定有双方的传真号码,同时规定对方在传真出仓单出货后7天内没有提供原单的,传真件视为原件,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直这样操作,对方也没有给原单过,我司一直保留传真件;
现在是突然说有票单不认了;
那现在合同规定的传真件视为原件---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回答:

可以作为证据。

回复时间: 2012-08-07 21:07
当然有效。
追问:

合同约定:
甲方在我司承租仓库,合同中规定有双方的传真号码,同时规定对方在传真出仓单出货后7天内没有提供原单的,传真件视为原件,由甲方承担责任;
一直这样操作,对方也没有给原单过,我司一直保留传真件;
现在是突然说有票单不认了;
那现在合同规定的传真件视为原件---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 主力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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