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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讨要
12-01 16:32 悬赏 0 发布者:横平竖直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晋城 回答:(3)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法[97]16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晋市发[98]3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城区人民政府(城发[98]23号)文件精神。请求人两家7口人,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4.2亩,二类农田3.5亩,菜地0.5亩。其中4.2亩一类优质农田,按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于98年9月1日与东l匠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钟土字第4—192号,并经钟j庄乡经营管理站签证,签证编号为1432号,经办人:张f山。且经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为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由于国家城市发展的需要,2005年8月,我们所承包经营的4.2亩依法享有经营使用权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家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全额支付给东l匠居民委员会。然而居委会滥用职务,将本该用于维持村民生存的安身立命之钱挪作它用。请求人曾多次向居委会提出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订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而居委会却一再推诿敷衍。我们要求放弃安置,将本该属于我们的安置补偿费如数支付给我们,居委会置之不理。
东l匠村委会早在02年就已撤消建制,现在补偿款在居委会手中.
我去年起诉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不受理.
无奈......
由于国家城市发展的需要,2005年8月,我们所承包经营的4.2亩依法享有经营使用权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家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全额支付给东l匠居民委员会。然而居委会滥用职务,将本该用于维持村民生存的安身立命之钱挪作它用。请求人曾多次向居委会提出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制订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而居委会却一再推诿敷衍。我们要求放弃安置,将本该属于我们的安置补偿费如数支付给我们,居委会置之不理。
东l匠村委会早在02年就已撤消建制,现在补偿款在居委会手中.
我去年起诉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不受理.
无奈......
问题补充:
一审裁定:......
2007年4月26日,本院收到周x河等7人的起诉状,要求晋c市c区钟j庄街道办事处东L匠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L匠居委)停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违法侵权行为,追回已挪作它用的部分款项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全额安置补偿费21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东L匠居委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且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x河等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晋c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8日
终审裁定:
……
上诉人周x河等7人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晋c市c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1、撤消晋c市c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裁定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与东L匠居委会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以上规定说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这些问题,属于村民自制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东L匠居委会虽已收到土地补偿费,但对该补偿费未作出任何分配方案及分配数额决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周x河等7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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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12月01日 17时21分
不受理的理由是什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一审裁定:
......
2007年4月26日,本院收到周X河等7人的起诉状,要求晋C市C区钟J庄街道办事处东L匠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L匠居委)停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违法侵权行为,追回已挪作它用的部分款项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全额安置补偿费21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东L匠居委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且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X河等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晋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8日
终审裁定:
……
上诉人周X河等7人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晋C市C区人民法院(2007)城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1、撤消晋C市C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裁定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与东L匠居委会承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以上规定说明,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总额分多少”这些问题,属于村民自制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东L匠居委会虽已收到土地补偿费,但对该补偿费未作出任何分配方案及分配数额决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周X河等7人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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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01 17:07
争得个村民小组代表的同意,才能招考村民会议,你一个人无权。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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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01 17:51
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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