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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

云南-楚雄 08-24 19:17  悬赏 0  发布者:drizzt……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为了生计,1995年有偿取得某村荒山129亩,种植果树谋生。2010年10月,我在自己经营多年的土地上投资十三万余元建了一口抽水沉井,并且已经投入正常使用。同年底文自超要用管子从我的沉井里接水去用,遭到我的拒绝后怀恨在心,并场言要填埋我的沉井。2011年1月14日早上9时许,文自超果然雇请挖机对我的沉井进行填埋,在填埋过程中,遭到在场村民的多次阻拦,均无效,直到下午4时我得知后报警才得到制止。但沉井已被填埋挤压损坏。损坏的沉井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沉井损坏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8517.89元。

2012年2月22日,我对文自超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元谋县公安局提出控告,2012年6月元谋县公安局向我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

经我向有关机关多次反映,但公安机关仍坚持“不予立案”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请问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我要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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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5 14:35
您好!可以向检察院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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