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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后出售,房产局要求前配偶签字同意,是否合理?

湖北-武汉 08-27 07:35  悬赏 0  发布者:yiyan1……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于2003年购买房产一套并办理了按揭,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均为我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11月结婚,2005年5月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此房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对方亦明确表示无异议。现准备将此房出售,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局称因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为双方共同财产,协议上对这部分没有注明,所以要求原配偶到场签字同意,否则不予过户,请问房产局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房产局拒不办理过户,我应该怎么做?(和原配偶关系恶劣,不可能予以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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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27 08:28
可以诉讼确权后过户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70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16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17
严格的说你的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签字 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房管局都会附加这个条件
你可以考虑先起诉之后按照判决书再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7 09:40
可以先起诉,然后再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7 11:24
房管局的要求是惯例,你可以要求前夫配合过户,如果其不配合,你只有起诉到法院确认产权,然后以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
回复时间: 2012-08-27 12:07
可以通过起诉 确认房屋产权归你 建议当面咨询详细表述案情 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姜华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27 14:51
房产局无依据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12
你可以考虑通过起诉确认房屋产权归你之后按照判决书再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7 15:57
房产局都是这么要求的,如果与前配偶无法沟通,只有通过诉讼确权之后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7 16:26
不合理   你可以起诉房产局要求办理过户  或者让买房者起诉你过户
回复时间: 2012-08-28 10:33
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前配偶签字的。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达到过户的目的。
回复时间: 2012-08-28 11:27
你好,可以起诉房产局不作为。
回复时间: 2012-08-28 22:18
既然关系恶化,不愿协商,可以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属于你,拿着判决书房管局就会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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