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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2条中的书面异议等同执行异议吗

安徽-六安 08-27 10:50  悬赏 10  发布者:时添翼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县法院于08年判决某公司拆屋还地于我,四年的执行时间内,执行局为被执行人出谋划策,狼狈为奸,先是年初执行局教唆被执行人利用虚假材料及证据到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我提出的法律条规面前被市检察院强行撤诉,现在县法院执行局又叫被执行人就《民法》第202条对执行局下达的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下达执行异议申请和听证通知与我,目的是改变原判决!我查阅《民法》202条;被执行人不能申请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只能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对则撤回更正,不对则予以驳回,法院开听证会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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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7 10:58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作为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追问:

谢谢,可以理解为书面异议等同于执行异议吗?执行局开听证会不违规。
执行听证裁定与原判决相抵该怎么办?有法律效力吗?

回答:

对执行有异议通过书面的形式体现,这没什么不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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