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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些问题

辽宁-大连 08-28 11:25  悬赏 0  发布者:xingyu…… 给我留言  回答:(5)
一个朋友离婚两年了,离婚时因为看女方可怜就把房子给她了(房子是男方的名字),共有两个孩子,六岁的女儿给女方,刚满月的男孩给男方。女方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上写赔偿她精神损失费200元,并且每月给女儿抚养费500元,随物价上涨每年也上涨,并且在女儿上大学的时候学费也要男方出一半,直到大学毕业。二男方带的儿子由男方自己抚养成人。现在两方都又组成新家了。现在女方要那200万,而男方现在连个家都没有,还住在现在老婆的亲戚家。想问一下,第一,那200万必须给吗?第二,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男方还需要给对方抚养费吗?第三,房子是男方的名字,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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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8 11:42
你好。第一、房屋如果还在男方名下,可以要求返还。第二、抚养费原则上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在子女上大学期间,仍需要抚养,而且父亲还有支付能力的,可适当给付。第三、女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要求男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对方要求过高,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的话,可要求减少。
回复时间: 2012-08-28 16:52
先不给。。。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
需要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8-28 17:25
看完离婚协议后才能有个相对准确的法律意见。
回复时间: 2012-08-28 20:28
可以要求变更。
回复时间: 2012-08-29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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