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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补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违法行为?

 09-07 11:57  悬赏 0  发布者:不一样的咖喱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随州 回答:(3)
事业单位的零时聘用人员,已在该单位工作三年有余,上班前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同工同酬,合同到期时间明年8月份,现领导不履行合同内容,自主降工资,不缴纳五险一金,不发放去年的全年奖励。请问该领导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问题补充:
追加问题 1.若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单位法人签字,只盖有单位公章,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追加问题 2.若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参考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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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7年09月07日 13时04分
你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向劳动检察大队投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07 14:04
您好!单位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能协商解决,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7-09-07 14:33
你好,此种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法,建议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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