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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开会现场发病,可否认定工伤

内蒙古 09-15 04:34  悬赏 0  发布者:孙天锦 给我留言  回答:(0)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段)  
申请人:孙天锦    女  身份证:15020319410127212x
住址包头市昆区少先路19号街坊1栋14号      电话15548147448

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            局长舒晓琴。
第三人: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主席布小林。
2、内蒙自治区人社厅      厅长
3、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总经理

复议请求:

1、撤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不再受理的答复。撤销内蒙政府的《复核意见》。
2、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上访事项,依职督办解决申请人的丈夫段维新工伤的上访问题。
(1)、认定段维新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2)、补偿段明文陪护期间的工龄工资损失
(3、)补偿申请人长期上访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的丈夫段维新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段维新是包钢职工医院建立急诊科的第一任科主任和内科付主任医师。
包钢职工医院急诊科既抢救危重病人,又抢救包钢现场的工伤事故的伤员。抢救病伤人员既是强体力劳动、又是高度紧张的脑力劳动。包钢集团公司是大型国企,职工三万多人。每天都发生大小工伤事故,甚至多起。抢救生命的过程,精神高度紧张、不能怠慢。包钢职工医院还承担职工、家属、社会上的病人的治疗。危重病人进入急诊科也需抢救平稳后再入病房。如抢救包钢运输部职工管德仁,三天三夜没回家。即使下班回家仍处于“待命”状态,休息日上午必须查看留置观查的患者的病情,这是包钢医院的常态。

抢救伤、病人员,由包钢职工医院的总值班(医院领导)派人、派车将其接到医院立即实施抢救处置,有时一夜两次被接到医院抢救病、伤人员。当时包钢职工医院急诊科的工作环境简陋。急诊科值夜班的大夫也只能与公安科值夜班的人挤在一个休息室,段维新参加抢救病伤人员后,在医院没有休息的地方。再由专车送回家,稍修息后,白天照样上班工作。其从未领取过加班 、加点工资、也没安排过代休。段维新多年在急诊科的岗位上超时、超量、超强、精神高度紧张、疲劳性的劳动状态,在程度上累积成病。

段维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认定工伤的情况。
包钢职工医院领导研究段维新有工作紧张情绪的事实,向包钢集团公司申报“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见证据1、复印件1张)。

1、 段维新1992年8月2日下午3点在参加包钢职工医院院部办公会时,在会
场发病与急诊科的岗位上超时、超量、超强、精神高度紧张、疲劳性劳动的状态,在程度上有因果关系。

2、2003年11月,包钢安全环保部(包钢内设工伤办公机构)以不符合1982年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险部发出(82)生字第193号函对工作紧张做出三点解释驳回包钢医院的报告(见证据2、复印件1张,包钢公司安全环保部2003年11月13日给包钢职工医院的回复)。
包钢安全环保部,无视段维新在急诊科的岗位上,多年、加班、加点、疲劳性劳动,抢救危重病人的精神高度紧张的事实。无视包钢职工医院,作为一级组织的申报意见的事实,错误理解1982年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险部发出(82)生字第193号函对工作紧张做出的三点解释。驳回包钢医院的“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没有事实依据。

3、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险部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82)生字第193号函,强调了“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当做个别问题予以照顾。包钢医院的“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符合该文精神。

4、劳办发[1996]133号文件规定(郭云梅案例。)是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至程度的发病,比照工伤待遇的参照案例。

5、1992年8月4日,包钢医院领导决定将段维新转北京邮电医院治疗。(见证据3、转院证明复印件)。

段维新住院治疗期间,1992年9月15日,包钢医院派出的陪护大夫李武荣未尽陪护注意,使病人坠床,引起脑出血,病情加重,严重的侵害了段维新的生命健康权(见证据4、复印件、北京邮电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脑梗;左侧脑室出血)(见证据5、复印件,包法医鉴字[2001] 第100号鉴定书。结论:(1)、段维新伤残程度为二级;(2)、坠床使左侧偏瘫加重,右侧偏瘫有因果关系)。

2003年4月28日段维新逝世。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内蒙人社厅,违反《信访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包钢集团公司没有事实证据驳回包钢职工医院 “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

1、内蒙人社厅是法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违反《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违反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劳办发[1996]133号文件规定(郭云梅案例)。2006年7月4日出具的“关于孙天锦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证据6、简称复查意见,复印件)违反《信访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内蒙人社厅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内蒙人社厅的《复查意见》是从包钢公司的《结案材料》上看出来的。不是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举行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得出来的。
《复查意见》毫无事实证据和政策规定。同意包钢公司“关于孙天锦上访反映问题的结案 材料”(证据8、复印件)。此答复应为最终处理意见,就此结案依据《信访条例》今后不再受理,违反《信访条例》中举行听证的程序。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包钢集团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
(1)、包钢集团公司驳回包钢职工医院“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的事实证据。
(2)、证明段维新常年、加班、加点抢救危重病人的高度精神过度紧张、疲劳性劳动的状态不能程度上导至段维新发病的证据;
(3)、包钢医院当年在急诊科工作,不存在工作环境简陋,段维新抢救病人后没有休息的地方,需送回家休息的证据。

内蒙人社厅,没有事实证据出具最终处理意见的《复查意见》。包钢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如上事实的情况下,不认定段维新工伤。违反证据规则。包钢集团公司没有事实证据驳回 包钢医院“关于段维新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报告”。所以内蒙人社厅没有事实依据同意包钢的《结案材料。》
段维新在参加包钢医院办公会时发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内蒙自治区政府的《复核意见》(证据7、复印件)、内蒙人社厅的《复查意见》,没有事实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侵害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获得支持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4)、段明文自1999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为了侍候全残的父亲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见证据11、共8张)段维新病逝后 ,段明文没有了工作,经三年的上访,内蒙人社厅批准于2006年8月才得以回单位上班。在认定段维新的工伤时,段明文侍候其全残的父亲,应按护理行为对待,补偿自停薪留职至回单位上班期间(即1999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的工龄损失和工资损失

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按人社部的告知前往内蒙人社厅,内蒙人社厅出具人社信访告字(2015)3号信访事项告知单。我厅不再受理.(见证据22复印件)

2017 年8月11日,申请人接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不再受理的决定。(证据26、复印件2张)
五、1、国家信访局在信访指南的答复:“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9)、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2、国家信访局在信访指南的答复:“七、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3、申请人于2011年3月31日,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要求“举行听证会”,(见证据18)。2011年6月10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上回复[2011]7725号,交由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处理(见证据19)。
但是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没有给原告举行听证会,国家信访局开了交办函以后,再没有继续督办。违反《信访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4、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被告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证据26复印件2张)
国家信访局的答复,违反《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申请人在内蒙自治区的《复核意见》出台后,至今一直向内蒙、国家信访局主张,要求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但是内蒙政府,没有给申请人举行听证会,也没有答复。
《信访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信访局是国务院的主管全国的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2017年8月10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信访条例》错误、程序违法。

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九)(十一)、第十四条,提起行政复议。

致国家信访局

           申请人: 孙天锦、

2017年8月30  日

附官方回复回复单位:包头市委办公厅     2017-08-28 11:06
    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工伤认定问题,包钢集团进行了调查核实。因段维新于1992年发生疾病,其工伤认定不适用于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照当时的规定,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工亡待遇: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于企业有利的工作;3.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段维新系基础病导致突发性脑血管疾病,并非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发病,不符合该规定。

*我已经于2017年8月30日,将复议申请书邮寄了。请热线律师予以帮助。致以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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