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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工死亡其儿女生活费

广西-防城港 09-19 12:39  悬赏 0  发布者:.江畔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5年因工死亡,其儿女成为法定的工亡供养对象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生活费。现女儿刚年满18岁但正在大学读书,单位以其年满18岁为由停发了她的供养亲属生活费,当时单位处理该工亡善后时曾(谈判时口头)承诺如果孩子考上大学可供养到学业结束,当时以为这是有规定的就没有写入书面的约定中,当时处理此事承诺供养孩子到学业结束的领导现已调另一单位了,但他及当时的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及当事人都能证明这一事实。现任的领导很是为难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法律上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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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19 12:52
可以举证主张自己的权利
  •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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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4078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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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19 18:01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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