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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解除

四川-自贡 09-11 21:34  悬赏 0  发布者:弈俊 给我留言  回答:(0)
1、房内无电源和回路 :按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8.1.3条“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的规定。按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要求电到每个房间,各种预埋线管必须到位,而现在实际情况是房间里看不到一根电线,没有开关,没有灯,没有插座,仅一个总的开关箱,只有进线,没有出线,没有预埋线管,天花板上没有预埋线管。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无法使用。我们业主不认同开发商的擅自取消行为,并坚决反对将其不利后果转嫁给我们业主!
2、弱电(电话、闭路、宽带)未按合同附件六11条约定布点到位。
 3、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门改窗:
①、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向消费者提供的沙盘和户型图(面积98㎡,108㎡,110㎡),与阳台的次卧为双开门,实际上开发商将双开门改为了小开窗;
②、108㎡的厨房到生活阳台的门由中间改为右边、客厅到厨房的门由右边改为左边,与户型图和沙盘不相符,影响了使用功能,属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4、入户开关箱位置的高度超过1.50m,达到2㎡以上与设计、竣工图不相符,造成业主使用不方便,并存在安全隐患,属典型的偷工减料,明目张胆的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5、卫生间的窗户无排除室内空气的管孔,厨房未设置地漏排水设施。
6、《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中明确有2012年6月30日公共绿地达到设计要求、公共道路达到通行、公共停车场达到可使用条件(小区未按国家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标准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是,到交房之日小区前的广场、大门、电动扶梯均没有按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甚至还没有动工的迹象,小区正面临时栏杆外一片脏乱景象,进出小区只有一条狭窄通道,同时车库也还在被开发商占用,完全不具备交房条件。但开发商并没有在《接房通知书》中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和下一步的打算,采取欺瞒的态度,表现出开发商的傲慢和对消费者极不尊重,我们非常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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