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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方面

 10-10 08:38  悬赏 5  发布者:wgl197……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宝山区 回答:(5)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十级,当年11月份在平安保险公司领取了20000元补偿金,请问这20000元是否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并请说明。我个人查阅相关工伤保险法律将7-10级赔偿待遇分作两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我认为我所得到的仅是第一条规定的部分,第二条应该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由单位支付的,不应该包括在这20000元之内。我先前发了相关的问题,有律师说我当时已经领了两万元,如果现在辞职就不能再要求第二条的两项待遇了。这种说法正确吗?还有我的合同2011年12月份期满,并续签了3年的合同,请问续签后是否就不能享受第二条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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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0日 11时10分
您好,你查实你交的是否系综合保险,如果是综合保险,只有这么多钱。其他的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其他赔偿都不再有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10 09:13
工伤待遇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要求享受两条。你已经领取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十级伤残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追问:

如果只能享受第一条,那第二条是干吗用的呢?按照这样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致残5—6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 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如果我是5-6级是不是也只能享受其中的第一条呢?
另外,如果只能选择其一,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就应该说明: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之一。

回复时间: 2012-10-10 09:43
你好!当你辞职或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单位应当支付上年度上海市职工5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追问:

那就是说我可以先享受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0元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我辞职时还可以要求上年度上海市职工5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换句话说我对《工伤保险办法》三十九条的理解为:两款分开并全部享受的理解是正确的是吧?
请问你经办过的案例中有相关的案例吗?

回答:

你的理解正确,不过你需要查实,你是否是综合保险,如果是综合保险,就只有一次性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0-10 10:25
首先,这两万元不是工伤保险赔付的,不是社保部门赔付,是意外伤害赔付的,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其次,如果续签合同将不能拿到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了。
回复时间: 2012-10-10 10:44
不用咨询了,你辞职什么补偿都没有。
追问:

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为什么只能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啊,歧视外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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