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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时效日应该是如何确定?

山东-德州 12-21 07:41  悬赏 0  发布者:贾建国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有一小产权房,于2013年5月被开发商拆迁,2014年5月月开发商书面承诺2014年12月31日前一定给与还清(11万元,有书面凭证)。但2014年12月31日并没有还。其后经多次催款,分别于2015年12月份和2017年7月分别给了1万和1.5万元(我手里没有给款凭证)根据1987年民法通则,开发商最后一次给款是2017年7月分应该没有过诉讼时效期(我手里没有给款凭证),但根据2017年10月份公布的民法总则,时效期为3年(我手里有开发商书面承诺2014年12月31日前一定给与还清的书面凭证)请问这个案子最后时效日应该是如何确定?请给与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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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2-21 11:46
如果有证据,时效中断,那么时效从2017年7月起计算三年。
回复时间: 2017-12-22 09:47
您好!
如果有证据,时效中断,那么时效从2017年7月起计算三年。
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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